君德雄梅 发表于 2012-8-7 13:30:30

信用卡未领就欠年费 银行侵权罚赔千元

某银行工作人员在上门为他人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在未将卡寄送申办人的情况下擅自将卡激活,以致产生年费。由于申办人并不知情,又因导致拖欠年费被银行征信系统纳入“黑名单”,事后,由于双方协商解决问题不成,受害用户以姓名权、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某银行告上南京鼓楼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万元。昨天,鼓楼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银行的过错给原告杨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负担和伤害,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故酌定银行赔偿杨先生精神抚慰金1000元。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事实尚未弄清就因区区40元年费将人打入征信“黑名单”,这显然是过头了。如今,银行为扩大信用卡发行量使尽浑身解数,不少市民拥有多张银行信用卡或借记卡,有的卡根本用不上,忽视缴纳年费的现象常有出现。如果银行能做到以人为本,在将欠费者打入“黑名单”前主动与持卡人作沟通或告知,类似的纠纷也许可以避免。

  莫名其妙进了“黑名单”
  杨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和许多年轻人一样,他身上也少不了拥有几张银行卡。2003年5月某日,某银行一名工作人员来到杨先生的公司促销信用卡,本来不缺卡用的杨先生经不住对方软磨硬泡,便按照对方要求填表办了一张。对方表示,卡办好后即会寄送到他的手中。但不知什么原因,此后杨先生一直没收到卡。因为当时并不急于使用,他也就没再把这事放在心上。去年8月某日,杨先生又想办信用卡,便再次来到了曾主动找他的银行。但这次,银行却拒绝了他,理由是他在银行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我从不欠银行一分钱,怎么会有不良记录呢?”经查询,杨先生发现,问题正是出在2003年5月那次办理信用卡上。这张卡尽管他从未见过是啥模样,但银行工作人员却将其激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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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这张从未使用的信用卡产生了40元年费,但银行采用“年费调整”的方式冲抵了这笔费用。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2006年1月1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同年7月,杨先生被一棍子打入了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依据就是他欠了银行40元信用卡年费。

满肚子怨气的杨先生不甘心,一次次找银行交涉,但直到去年11月30日,银行才告诉他:“已修改人行征信系统,问题解决了。”至此,杨先生才从“黑名单”上被抹去。银行工作人员为什么既不将卡交给申办人而又要激活人家的卡呢?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是竞争使然,因为只有将卡激活才能算作业绩量。

  告银行侵犯隐私权名誉权
  杨先生认为,被打入“黑名单”,给自己带来了麻烦和名誉伤害,他要讨一个说法,但银行却不能让他满意。前不久,杨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鼓楼区法院,他在诉状中称:“被告的不当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导致原告2004年到2007年期间无法办理其他信贷业务,并造成经济损失。”他提出的诉讼主张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误餐费、律师咨询费2860元、经济损失8000元、精神损失20000元,合计人民币30860元。

  案件审理中,银行针对杨先生的诉讼主张辩称:他们接受杨先生的申请后,为他办理了信用卡,虽然该信用卡发生的年费导致杨先生存在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但是杨先生投诉后他们已经作出处理,目前杨先生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存在任何不良记录。同时,2006年1月征信系统才正式启动,2004年至2007年期间杨先生在其他银行正常办理了信贷业务,银行的行为未造成杨先生的损失,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让,导致法庭调解失败。

  法院判银行赔千元
  鼓楼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杨先生申请办理信用卡获得准许后,银行应当将信用卡交付杨先生,并由杨先生本人办理激活手续,但是银行未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其未征得杨先生同意擅自激活信用卡的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杨先生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先生申请办理信用卡的意思表示真实,银行并非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杨先生的姓名,且银行激活信用卡的行为也未造成杨先生隐私被公开的不良后果,故杨先生认为银行侵犯其姓名权和隐私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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