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龚牧龙点评上市融资的战略投资的法律形式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龚牧龙点评上市融资的战略投资的法律形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众多中小企业蓬勃发展起来,随着更多的企业走向壮大,上市便成了很多公司实现更高企业价值的不二选择,但是上市融资却并非简单,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龚牧龙并兼任第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就国家新政策的理解,认为战略投资形式首先要依据法律形式的规范来行事。
由于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方式涉及复杂的政府审批,手续繁琐,费时较长,实践中有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方式间接投资于上市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除需要根据外商投资相关法规履行商务部门审批及工商部门登记程序外,涉及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权益发生变动的,还需要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披露、审批程序。所有这些都要接受工商部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帝亚吉欧集团投资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水井坊”)控股股东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全兴集团”)是采取间接投资方式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典型案例。根据水井坊于2007 年1 月26 日发布的《权益变动报告书》,2006 年12 月11 人,帝亚吉欧集团与全兴集团股东成都盈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盈盛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盈盛投资将其持有的全兴集团43%的股权转让给帝亚吉欧集团;2007 年1 月5 日,四川省商务厅出具批复,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该股权转让完成后,全兴集团的股权结构变更为:盈盛投资持有51% 的股权,帝亚吉欧集团持有43% 的股权,剩余6%的股权由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工会持有。截至2007 年1 月26 日全兴集团持有水井坊39.48% 的股份,帝亚吉欧集团间接持有水井坊16.98% 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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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110 小郭跑腿 律师对股市也有研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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