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干股收受22万 “陈所长”被判11年
温州网讯 虽然已经退休,但在退休之前竟然晚节不保,利用职务便利,搭“干股”变相受贿为他人“办事”。昨天,鹿城区法院就鹿城公安分局七都派出所原所长陈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获刑11年。 陈某于1978年加入公安队伍,2002年11月至2010年8月担任七都派出所所长一职,2010年9月转任鹿城公安分局反恐大队教导员,2011年9月退休。法院审理查实,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陈某于七都派出所所长任内,在吴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营的相关土方工程上搭“干股”,并分6次收受吴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2万元。应吴某等人的要求,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在其辖区内发生的殴打、涉嫌吸毒等相关事件上给予相应关照。案发后,陈某退出赃款2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谋取利益,陈某收受他人钱款2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财产10万元,22万元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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