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制导致温州金融危机
金融管制导致温州金融危机秋风
温州民间自发形成的金融市场正在经历严峻冲击。政府采取了一些救助措施,防止危机蔓延。现时我们该追问,这场区域性金融危机由何而起?一言以蔽之,温州民间金融市场的危机基本上是不合理的金融管制造成的。
当下中国存在二元金融市场:一方面是所谓的现代金融体系。它们是仿照西方既有金融制度建立起来的,拥有合法的牌照。立法机构为这一现代金融体系制定了整套金融管理法规。但很显然,这并不是中国现实所存在的金融活动的全部。在此之外也存在大量源远流长的本土金融形态,比如钱会。这些金融活动广泛存在于各地,极大地影响着普通人民的生活和商业。温州就是这类金融活动最为发达的地区。
上述两类金融制度是由中国现存的二元经济体系决定的。这里所说的二元经济不是人们常说的城市、乡村二元经济,而是指官府经济与草根经济。官府经济是由计划体制演变而来,拥有合法地位的所谓现代金融体系,就是其组成部分,且主要服务于这个与政府关系最为密切的经济体系,主要包括聚集在大城市的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等。完全由中小型私人企业组成的草根经济则很难得到现代金融体系的服务,它们的生存严重依赖同样草根的民间金融。
假定这两个体系相安无事,倒也各美其美。有很多人呼吁现代金融体系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但这既不现实,其实也无必要。民间金融与草根经济相辅相成,大体可以形成一个良性经济金融生态。以金融安全而言,不少民间金融制度已有数百年的历史,自发地形成了足够完善的交易规则体系,这些规则详尽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责任。而在相对封闭的社区中,也有比较有效的规则执行体系。
但在当代中国,因为扭曲的法律和金融管制制度,这样的生态市场遭到破坏。中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制度基本上走的是欧陆路线,更有强烈的苏联法遗留,其基本特征是国家迷信。立法者相信,金融制度必须由法律设立的,于是,金融法律只覆盖现代金融体系。民间自发形成的金融制度既然不是法律所设立,也就根本没有法律来调整。司法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同样坚持国家法的垄断地位,因而信仰“法未明文允许即不可为”的观念,不承认民间自发形成的金融制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而从再三再四予以打击、摧毁。
立法、司法的这种做法之后果是,民间金融参与者的预期被打乱,机会主义盛行。当事人对于传统规则的信仰之心被侵蚀、乃至摧毁,运行了几百年的金融制度日趋粗鄙化。由此,民间金融制度酿成金融风险的机率增大。而这又成了监管部门再度打击的绝好理由。这就是民间金融制度经常出问题的根源。
有人说,钱会之类的民间金融制度之所以出现问题,乃是因为,民间金融制度依赖传统的熟人社会之约束机制,而当今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当然是事实。在过去十几年中,温州合作、交易的范围扩大,越来越多的陌生人加入到金融网络中。
然而,这绝不意味着民间金融制度的运作风险就必然提高。民间金融制度形成的基本动力是人们的企业家精神,那些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们在特定环境中创造了特定的金融组织、运作规则、规则执行机制。假如金融企业家活动的制度环境较为宽松,那么,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之后,金融企业家当然可以在交易中完善金融制度,最终实现制度的重大变革。
也就是说,假如温州的民间金融家的活动空间较为正常,原本适应于熟人社会的金融制度,本来是可以自发演进、适应陌生人社会的交易环境的。比如,较为原始的钱会,可能会发展成为较为专业的银行性机构。明清两代的钱庄就已在开展远距离信贷业务,清末福建、广东沿海自发形成的金融组织甚至广泛进行跨国金融业务。
然而,当代扭曲的金融管制制度却阻塞了民间金融制度的自发演进之路,因此,温州等地的民间金融制度的组织化发育程度,甚至不能达到明、清的水平,而停留在较为低级的高利贷层次上。这一金融制度的风险控制技术当然不能应付大大提升了的道德风险,出现危机也就是必然的。
因此,不合理的金融管制制度要对本次温州民间金融市场的危机承担主要责任。这样的管制压制自发形成的民间金融市场,从而导致交易紊乱,制造机会主义;更严重的是,这样的管制妨碍了民间金融制度之自发演进,从而令较为原始的金融制度置身于复杂的交易环境中,而酿成大乱。
笔者相信,经此危机,温州的民间金融企业家们一定会想办法控制金融风险,为此一定会想办法提升金融活动的组织化程度,也即一定会向银行方向发展。如果金融管制当局、立法部门果真关心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他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承认民间金融制度的合法性,并运用司法、监管等力量保障此类活动各方的权益,不论其是否有牌照。
南方都市报,20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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