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c0574 发表于 2011-12-9 23:59:38

李子暘:什么是婚姻

支持和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人,其实都各有道理。
支持者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权利。国家没有理由拒绝保护这种契约,更没有理由否定人们的自愿选择。
反对者则指出,婚姻是古老的习俗,有其特定的含义,不能随便改变。由于婚姻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独特和核心地位,擅改这种习俗,将引发巨大的社会震荡,后果难以预料。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双方都有道理,但又直接对立的情况呢?原因就在于,婚姻的两层含义被婚姻法定原则给混在了一起。
婚姻,至少可以区分出两个层次的意义。
第一层:法律上的契约层面的意义。婚姻是一种契约。缔结契约的双方,作出种种承诺,比如共同生活、互相照料、彼此忠诚、放弃对其他异性的追求、共同抚养子女等等。如有违反,另一方可以终止契约,并索取赔偿。法院担任这种契约争议的最终仲裁人。
在这个意义上,婚姻和其他合同并无本质不同。政府的一个合理职能是确保契约得到遵守。同时,只要没有损害第三方,政府无权干涉双方的缔约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部分人支持同性恋婚姻。
如果国家不承认同性婚姻,拒绝保护同性婚姻这种契约,同性恋者就无法享有许多正当的权利,比如财产分享权、继承权、领养子女的监护权、按家庭计税权,等等。
婚姻的另一个层次则是习俗性的。并不是国家承认或者保护婚姻以后,才有了婚姻。婚姻的历史远远超过人类有文字、有法律的文明史。在这个漫长的发展历程中,人们在婚姻中倾注了巨大的感情,并逐渐形成了对婚姻的共识,比如婚姻组成家庭,婚姻由非血缘男女构成,联姻的家庭组成新的大家庭。人类还在语言中形成了相应的词汇:丈夫、妻子、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汉语更复杂一些,还有姐夫小舅子、大伯子小叔子、弟妹小姨子、嫂子大姑子等称呼。
婚姻的法定契约内容,基本就是这些习俗的正式化、法条化,但并不是所有的习俗都被法条化,有一些仍然停留在习俗层面,法律不予确认或否定。比如,夫妻双方要称呼对方的父母为父母,而不是叔叔阿姨,或者先生太太,这就仍然是习俗,法律对此并不表态。
婚姻既然是习俗,就具有习俗的特点,那就是:人人都知道婚姻是怎么回事,但你让他以清晰的文字界定什么是婚姻,却几乎没人能够做到。
不能界定,并不妨碍人们千万年的婚姻生活。看来,似乎并不需要这种清晰的界定。实际上,不但不需要,这种不清晰还创造了足够的弹性。婚姻虽然一直是一种社会制度,但其弹性却很大。大致的共识之下,不同地区、不同人却过着大不相同的婚姻生活。
有的地方是一夫一妻,有的地方是一夫多妻,中国古代则是一夫一妻多妾。离婚的形式,也各不相同,离婚以后的财产分配方式,更是多种多样。这种极大的弹性,恰恰符合了人们的各种不同情况。
同时,婚姻这种习俗也在不断发展演变中。许多过去不可想象的事情,现在已经变成不可动摇的规定。这种演变是和经济变化、观念变化、妇女地位变化等多种变化相协调的。婚姻从来不是固定不变的,但婚姻的变化也一般都是缓慢的。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核心要素,本来也应该是基本稳定的。
显然,这两个层次相比较,婚姻作为一种习俗的历史更长,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契约的时间很短。各国历史中,婚姻长期以来都是由宗教、家族管理的。
在中国古代,婚姻由礼、法共同管理。国家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并不那么严格和具体。一直到民国,中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的管理规定,归类到民法中。
这种做法也是现在西方各国的通行做法。婚姻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
实际上,最早制定独立的婚姻法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十月革命以后,苏俄很快就制定独立的婚姻家庭法。而中共也早在1931年就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取得政权以后,更是在1950年,就率先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进行了修订。
这种情况当然不是巧合。一个全面控制社会的政党,当然不会放过婚姻这个极为重要的社会要素。他们不想要法治,但他们很喜欢法制,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要以法律的名义管起来。
西方各国,虽然没有像社会主义国家那样全面掌控社会,但婚姻的法律意义也是越来越强,婚姻的方方面面,越来越依赖于政府的立法规定。教会、家族在这方面逐渐式微。
这种情况,就造成了混乱和两难。
如果由政府来界定什么是婚姻,以及规定婚姻的种种细节,那就必须做到文字的清晰表达和全国一致。各种模糊之处都必须澄清,各地的不同情况无法区别对待。婚姻制度的弹性不复存在。
政府首先要明确回答的问题就是:到底什么是婚姻?
同性恋,在有的地方,被视为极大的罪孽,同性恋者甚至会被公开处死。而在有的地方,比如中国古代,并不被看作什么了不得的大事,甚至会被看作文人的一种雅兴和风流。
进入现代以后,随着医学对同性恋的深入研究,人们的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世界范围内,对同性恋基本上都是越来越宽容。但这种宽容应该放松到允许或者接受同性婚姻的地步吗?应该因此改变婚姻的定义吗?
如果婚姻仍然像历史上那样仅仅是习俗层面的制度,由教会或者家族负责管理,那就可以随着观念的变化而逐渐调整。人们并不需要急于回答某些棘手的问题,也不必急着挑战历史悠久的传统和感情。
某些教派、家族可能率先接受同性婚姻,其下的同性恋成员就有机会结婚。另一些教派、家族坚决反对,那么,其中的同性恋成员或许可以选择离开,这当然有代价,但至少有出路。
到底最后哪种主张会成为主流,甚至全盘获胜,是无法事先预料的。但不管结局如何,社会并不需要付出震荡和彼此对立的代价。针锋相对、水火不容的对立各方,若干年后,可能早已归于平静和友好。现在,子女离开父母,分家单独过日子,还会是什么了不得的大事吗?可是在过去,这可是足以引发激烈争论的社会话题。
可是,现在,政府垄断了对婚姻的解释和管理,这也就迫使他们在观念刚刚开始变化、胜负未决的时候,就要明确地回答:制度是变还是不变?
也就是说,当社会逐渐发生变化时,婚姻制度无法同步地逐渐演变,只能通过改变立法来实现突变。而这就难免冲击人们的情感,造成社会震荡。
这完全是一种两难。无论政府怎么处理这个问题,都会引起社会不满和某些人被压迫、被侮辱的感觉。不可能做到让各方面都满意。把几十年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才能完成的逐渐演化集中到几年甚至几个月中完成,能有什么好结果?
那么,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根本的解决之道就是重新把婚姻还给社会,恢复其习俗层面的意义,鼓励社会成员在婚姻上实现自治,自由地、分散地定义什么是婚姻和其中的种种细节。
另一方面,将婚姻的契约意义和一般合同合并,不再把婚姻契约单独拿出来特殊保护——因为那必然面临“什么是婚姻”的追问。不管是一男一女,还是几男几女,还是男男女女,你们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政府不予定义,留待社会慢慢讨论演化,但只要是你们自由缔结的合约,政府一体保护。
当然,这种根本解决之道在现实中实现的可能性极小。权宜之计是什么呢?权益之计就只好是在暂时不改变婚姻定义的情况下,尽量实现对同性恋婚姻财产关系的保护。这或许可以通过修改民法、继承法等办法做到暂时缓解。
权宜之计当然不理想,有很多问题。谁能提出更好的办法?
补记:本文发布以后,网友上海小石提供资料说:德国虽不承认同性婚姻,但是有“同性生活伴侣关系”定型化契约可供好同性者进入,经登记,有关财产继承、相互扶助等义务与婚姻基本相同;法国类似。德国的做法就是不挑战其基本法(相对于宪法)关于婚姻的定义。
我认为德国法国的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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