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学徒制的历史及现状
一、法国学徒制的历史梳理 法国学徒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 9-13 世纪之间的“行会学徒制”(从事某种行业的人必须加入该行会充当学徒,学徒期满后方可从事该职业) 。这种教学方式一直延续到了 1971 年行会制度的瓦解。十九 世纪中叶,以 1919 年的《阿斯蒂埃法案》 (laloidu4juillet1919,diteloiAstier)为标志法国开始以国家法令形式规范学徒制体系建设。“现代 化”的法国学徒制改革始于上世纪中期,其发展过程中标志性的事件 如下: (1)第一个学徒培训中心的成立。1961 年,一些雇主组织与工 会组织签订了内部协议,建立了“学徒培训中心”(Centredeformationd’apprentis,简称:CFA)。该协议还规定除了征收的学徒培训税外,政府有义务保证学徒制的经费投入。 (2)学徒制被纳入法国职业教育体系。1971 年,法国颁布了《德 罗尔法案》(laloiDelors,又称“学徒制法案”) ,该法案确定了学徒制作为法国职业教育体系组成的法律地位。该法案奠定了学徒制在法国职业教育体系组成中的法律地位。 (3)此后,法国学徒制“现代化”改革动作不断。其中,上世纪 80 年代的改革主要是为了扩大学徒制的人数和范围。如 1983 年《权力下放法案》 (laloin°83-8surlarégionalisation)扩大了地方政府在学徒制组织和经费管理方面的责任,并将参加学徒制的年龄上限提升到 26 岁。1987 年的《塞甘法案》(la loi du 23 juillet1987 de Philippe Séguin),将通过学徒制可获得的职业资格范围从职业技术证书扩大到了职业高中会考证书,乃至大专技术文凭、工程技术文凭、专业学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4)上世纪 90 年代开始,法国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学徒制改革浪潮,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学徒制对青年和企业的吸引力。 1992 年,法国的《第 92-675 号法令》(Laloidu27juillet1992 )强调社会合作者、企业以及学徒培训中心的作用,并允许在公共事务领 域开展学徒制实验。1993 年通过了《93-1313 五年法令》(la loi quinquennalen°93-1313du20décembre),面向 14 岁以上的青年开展 学校本位的工学交替课程,改善学徒制的教学质量。1997 年《第 97 -970 号法令》(Laloin°97-970)正式提出在非工商业的公共行业建立学徒制。 (5)2002 年法国出台了影响重大的《社会现代化法案》,其包含了一些有关学徒制的措施,如在学徒的工作时间、社会保障、工资收入等方面更全面地保护学徒。该法案还重构了学徒培训中心的经费机制,消减了每个学徒培训中心最低经费资源的不平等,并进一步理顺 收缴学徒培训税的程序。2009 年为应对金融危机给法国学徒制带来的冲击,法国又连续出台系列法令,为学徒制设立奖励津贴和国家资 助,激励企业提供学徒岗位。2018 年,马克龙政府将学徒制列为法国职业教育改革的重点。 二、法国学徒制的基本内容 (1)法国学徒制的发展概况。目前,法国约有 1500 家学徒培训 中心,40 万名学徒。例如,美发、旅馆餐饮、银行、通讯等行业都 向学徒开放。80%的高等商学院为学生提供具有学徒身份的实习机会。 (2)学徒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参加学徒制是法国公民的基本权 利,法律规定年龄在 16-26 岁之间的任何人员都有权参加学徒制。学徒既是学生又是企业员工,可获企业发放的津贴,数额一般占最低 工资标准的25%-80%。政府通过学徒培训税、拨款等各种形式对学徒 教育进行补贴和扶持。根据法国政府规定,“所有的公共或私人企业、 协会、自由职业”,只要能给学徒提供所需的培训,都有资格签订学徒合同。 (3)学徒制覆盖不同教育阶段。法国的学徒制分为高中和高等教 育两个层次,涵盖了法国国家职业资格(NVQ)的 2-5 级,相当于欧洲 资格框架(EQF)的 3-7 级。其中,高中层次的学徒制可获得的资格证 书包括职业技术证书(CAP)、职业学习文凭(BEP)、进修专业文凭(MC)、 职业证书(BP)、职业高中会考证书(BACPRO)等;高等教育层次的学徒制 可获得的资格证书包括大专技术文凭(BTS)、大学技术文凭(DUT)、专业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以及工程师文凭等。这些证书与学生通过全日制教育可获得的证书完全一样,且这些证书的等级是相互衔接,从而构成了法国纵向直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另外,法国学徒制的范围非常广,涵盖了工商业、手工业、服务业、农渔业等私营及公共服务领域。 (4)多机构参与学徒制组织与管理。组织与管理机构:法国学徒制的组织管理机构众多,主要分布在国家、行政大区和行业三个层面。 国家层面:国民教育部和高等教育,研究和创新部负责职业教育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并通过设在行政大区的学徒制监管处直接监管其下属的学徒培训中心。此外,农渔业领域的学徒制由农渔业部负责,其它部级部门(如经济、产业与就业部,青年与运动部等)仅则负责其相关领域的职业资格制定。此外,国家层面还设有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国家终身职业学习委员会、职业咨询委员会、国家教学委员会、国家专家委员会、国家高等教育与研究委员会、工程师等级委员会等机构,它们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资格证书,并向相关部委提供政策咨询。 行政大区层面:学徒制的具体管理职责是由行政大区负责的,主要的机构有大区就业与职业培训协调委员会,大区经济、社会及环境委员会以及大区就业与培训观察所。这些机构一方面与行业组织合作,另一方面与国家部委派去的分支机构进行协调。地方政府或行业委员会也会开办管理的学徒培训中心。根据本地的需要,大区政府会与行业协会签订学徒培训目标合同,再根据此合同与国家签订相应的发展计划。此外,大区市政局还负责管理国家和大区分别提供的学徒制经费。另外,地方政府有权审定学徒制培训计划和开办的专业。 行业层面:工商业委员会、手工业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等行业委员会高度参与学徒制的组织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注册备案学徒制合同,跟踪、协调学徒制开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编撰:于力晗,里昂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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