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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7岁女孩贴广告找干爹 求"收养" [打印本页]

作者: 毕露心    时间: 2012-10-23 14:51
标题: 17岁女孩贴广告找干爹 求"收养"

记者陈岩本月20日傍晚,在斗门区井岸镇新民路步行街上,有人在街上的电线杆和树干上贴出《谁想收养女儿》的A4纸广告,上面不单留有两个手机号码,还有女孩的身份证复印件,观者无不惊诧。由于广告上的文字像是用父母的语气所写,结果一经发上网,就引起网友们的极大关注。

  昨日,记者拨打广告中所写到的两个手机号码,第一个是女孩父亲的。女孩父亲不愿回答记者的问题,仅表示街头广告并不是他们贴的。第二个号码是女孩的哥哥,他同样不愿多说,只表示妹妹初中没读完就辍学了,平时到处走,白天基本不在家,家人也管不了。

  昨天傍晚,女孩用哥哥的电话主动打给记者。电话中,她说自己家庭贫困,目前全家人都靠在工厂打工的哥哥赚钱养家。她说,求收养的广告是她自己贴的,但是经过了母亲、哥哥的同意。“我想找个有钱的干爹。”女孩说,贴广告并不是要卖掉自己,而是找个有钱人认干爹,能供她吃住用就好,不用给家里钱。另外,认干爹不是求“包养”,而是单纯地“收养”。但在交谈过程中,记者感觉女孩思维太过发散,经常会语无伦次。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斗门步行街上,已看不到女孩张贴的广告,有在街上打扫卫生的人员说,广告只贴了一两张,由于街上不许随便张贴广告,所以他们一发现就撕掉了。

  (线索提供:网友“我叫苏公子”100元)

  律师说法

  17岁“求收养”违法

  对于女孩自称家人默许、主动“求收养”这件事,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树林说,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只有那些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才可以把子女送人收养,但子女须不满14周岁,而周姓女孩已经17岁,不符合收养条件。因此,即便女孩个人想被别人收养,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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