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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梦鸽:若李天一有罪绝不袒护 [打印本页]

作者: 小五    时间: 2013-7-31 02:43
标题: 梦鸽:若李天一有罪绝不袒护


昨日,海淀法院当场驳回梦鸽于7月28日提出的关于李某等涉嫌强奸案公开审理的申请。图为7月22日李某母亲梦鸽在庭前会议结束后走出法院大楼。新华社发

新京报讯      儿子李某涉嫌强奸案,母亲梦鸽以监护人的身份要求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昨日,海淀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联合回应,称海淀法院已依法当场驳回这一申请。

7月28日,李家的家庭法律顾问兰和透露,经反复抉择,梦鸽将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审理此案,让所有的事实、证据和办案过程公开化,接受全社会监督。

昨日中午,海淀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联合发出以下声明。

“7月30日,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向我院提交了署名梦鸽的《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我院认为,该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故依法当场驳回了该申请并记录在案”。

针对法院的驳回,昨日李家的家庭法律顾问兰和表示,对海淀法院及时透明的做法和态度表示赞赏。兰和称,梦鸽一再强调,如果李某真的有罪,犯到哪,办到哪,绝不要求法院姑息袒护;如果另有隐情,存在案中案,也希望法院能排除一切外在干扰,依法查明,严格办案。

针对李家反复强调的相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情节,李家为何没向警方报案,兰和称稍后会有交代。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声音

全在意料之中,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开庭审理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时,一律不公开审理,本案中不止李某一个未成年人,此外存在性侵犯属于涉及隐私案件,从保护被害人杨女士的角度考虑,也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不公开审理范围。

——昨日获悉法院驳回梦鸽的申请后,受害人代理律师田参军说。

“李家从来不会操控司法,也希望司法不被情绪、舆论和某些人所操控,真诚希望该案真正回归到事实、证据与法律的轨道上来。而非被其他案外因素绑架着强行往前走”。

——李家的家庭法律顾问兰和称,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是对社会传言一个有力的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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