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据媒体报道,薄熙来因为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经依法指定管辖,7月25日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何要在济南的一个中级法院审判薄熙来这样的高官?
答:在什么地方审判一个人,这是由犯罪嫌疑人在什么地方犯罪、案情严重程度等因素决定的。薄熙来的案子,要不是有特殊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是在他犯罪地点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法律术语称某个法院“管辖”。薄熙来是山西人,曾经在辽宁、重庆等地任职,并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应该在这些地方起诉,并由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但是,法律上还有一种异地审判的司法惯例,这是因为有些官员犯罪后,可能会利用当地的关系网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活动,为了预防和排除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对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会进行跨省或者在省内异地进行审判。薄熙来的案子就属于这种情况。
事实上,近年来很多高官都是异地审判的。
2004年6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8年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2012年9月17日、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案。王立军因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叛逃并受贿305万元,共获刑15年。
要实现异地审判,就要进行指定管辖。也就是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某个法院管辖。在薄熙来案中,应该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个案子的。
薄熙来在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刑事案件由哪一级的法院管辖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级别没有关系,高级官员可以在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本文前面提及的高官受审的案件,就全部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薄熙来案件就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来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当然,就薄熙来案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来看,如果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也同样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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