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19日)下午1点,梦鸽随同一名助理乘出租车来到国家公安信访办公室上访,由于有摄影记者在现场拍照,梦鸽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没有排队,直接走进大门。兰和律师证实,此次梦鸽提交的材料还是上次举报控告张光耀等人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的控告材料。
记者通过采访第三方律师得知,梦鸽在没有结案的情况下通过国家政府部门上访,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这种给法院施加压力的行为很可能造成法官反感,引起负面效果。第三方律师还说,国家政府都没有权利给法院施加压力,何况是梦鸽个人。
下午13:45分左右,梦鸽走出国家信访办公室,记者紧随其后采访,但梦鸽一言未发,只告诉记者联系她的律师,梦鸽不时发出啜泣声,戴墨镜躲避镜头,手中握着相关材料,身旁的助理为她撑起黑伞,两人步行走出胡同,打车离开。
兰和律师发微博驳张光耀首次发声
上午,李某某法律顾问兰和又予以回击,指责张光耀的言论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兰和律师直言对方是在“欺负受众智商,基本事实已经很清晰。”
驳斥1:张光耀明知李某为未成年人却诱导其喝酒
兰和认为,此前张光耀的驳斥言论,内容丰富像小说似有高人捉刀,但掩盖不了“逻辑混乱、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的事实。随后,兰和又逐条对张光耀的驳斥进行回击。针对张光耀所说的案发前与李某某几乎零交流的说法,兰和表示,2012年底,张就给李天一发短信,还处处以大哥身份嘘寒问暖,“明知其为未成年人却不遗余力地一再努力诱导其到酒吧喝酒”。兰和透露李方还留有这些经过公证的短信。
驳斥2:杨某有完全行动能力,没人挟持
在张光耀的受访内容中,他表示杨某与李某某等人一同前往金鼎轩用餐时,已经走路晃晃悠悠,去过卫生间后一直趴在桌上休息。对此兰和认为,杨某当时有完全的行动能力,没有任何人挟持,“为何一再传言,杨是被李等人拖出酒吧的呢?”兰和直言,杨某当时的状态监控录像可以看得很清楚。
驳斥3:杨某被故意“遗留”在车库,主动自投罗网
张光耀透露,一行人宵夜后来到地下车库,自己不舒服先行离开,留李某送杨某回去,对此,兰和质问对方:“张光耀为何带着杨某某一路追随到李家地下车库,并且居然自己搭车回家,将这名女子独自‘遗留’在地下车库,羊入虎口地将其交给几名‘社会习性和(编者按:很)重’的牛高马大的醉酒的陌生男子,杨某某也居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主动自投罗网?”
驳斥4:张光耀故意煽动情绪,强化李天一的恶少形象
兰和认为,“张光耀在文中描述的所谓李天一在酒吧各种高傲狂躁表现、以及‘让她告去吧,我已经在公安局找好人了’的表述,纯粹就是根据需要做简单的填空题,没有任何新意,无非就是强化李天一恶少形象,煽动社会情绪,最终达到置人于死地的目的,亦是一种煽情的老套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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