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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贪婪的东大教授高锦张置农民于死地,法院是公正还是 [打印本页]
作者: 不放弃2011 时间: 2011-10-1 08:14
标题: 贪婪的东大教授高锦张置农民于死地,法院是公正还是
贪婪的东大教授高锦张置农民于死地,江苏法院是公正还是有内幕
是公正判决
还是另有
“内幕”
本人彭大玉于2005年11月2日,和云电子有限公司与淳化建筑工程总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淳化建总承建总承建和云电子位于本市江宁区东善桥工业集中区的厂房,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241189元。然而通过江宁法院,南京市中级法院和江苏省高级法院判决裁定,工程造价为830214.18元,远低于成本价,使我至今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和供应商材料款。本人反映到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也没有任何结果……”
【事件回眸】
2005年11月2日,和云电子有限公司与淳化建筑工程总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淳化建总承建总承建和云电子位于本市江宁区东善桥工业集中区的厂房,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241189元。双方还约定:工程款采用合同价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和云电子应在开工7日内付工程款的10%,基础设施完毕验收后付总价的20%,主体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的20%,竣工验收后支付总价的20%,余款待工程结算后付至工程款的95%,其余部分作为质保金,2年内付清。
2005年12月8日,淳化建总禄口分公司与本人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将该工程中的土建工程转包给我,本人无建筑工资质。我在签订协议后,即组织人员施工,现该工程在2007年4月25号土建工程全部完工,但未竣工验收。2007年5月7日,本人单方对工程的决算,工程造价为1535731.07元。决算后,我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该工程决算书报和云电子,在无法的情况下2007年8月23号我上诉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区人民法院委托中国人民建行江苏分行进行土建工程价格评估。经建行江苏省分行评估,该土建工程按图纸计算工程造价:按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评估价1332959.99元,按无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评估价:1138738.35元;该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造价:按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评估价244197.72元,按无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评估价:208371.48元。在施工过程中,和云公司已付工程款849811元。(其中为甲方购材料款29811元
)
【工程结算无缘无故扣除30万】
“本来是一项合法的承包工程,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我带领十几个农民工不分白天黑夜,由于种种原因工程也是干干停停,更让人生难以想象的是,工程结束以后,墙体高度为10.5米,面积为5564.25平方米,二审判决为830214.18元,每平方米造价为149.2元
,如此底于成本价谁能建起来?就多次变更设计图纸,导致工程量变大,现在我拿什么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呢?怎么可以不顾农民工的死活呢?”
【离奇的审判过程】
从2007年到现在,本人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也先后经过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后,让彭先生看到了希望,法院也给出了合理的判决:由淳化建筑工程总公司10日内支付本人补偿款497298.83元及利息。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然而事情再一次进行改变,在随后的第二次、第三次法院判决中却出现了巨大转折,到底是什么原因让法院出现如此快速的转变呢?
第一次判决以后,高锦张找领导、拉关系,进而造成法院判决丧失公正、公平。
【审判过程,疑点重重……】
(一)在一审时没有提出在合同总造价中扣除水电价款,其在上诉的三项请求和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未提出扣除水电价款。而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没有上诉的水电价款进行审查,就作出判决。(二)二审法院认定“可以认定水电安装工程包含在当时的报价与《建设工程合同》中”,这一认定缺乏事实根据。至于合同价1241189元,是否包含水电工程造价,完全可以从承包方的报价表中看到,二审法院脱离报价表,而是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补充说明”其结果是脱离了本案的事实。(三)
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应当是全部无效,包括合同约定的价款也无效,况且该项建设工程没有经验收,被上诉人也没有主张按合同价计算价款。二审法院以“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当按照合同价款与总报价之间的比例认定让利幅度”,从而扣减了被上诉应得的工程款,既然有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报告,就应当依法依据判决。(四)
二审法院不顾受害人提供的证据,(2008年11月19日打电话让我下午2点半钟去送证据,而判决书却在2008年11月18日就出来了。)这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判决,也诬蔑了法院的本质职能。
面对这些不可思议的表述、不合常理的认定、不可思议的强夺管辖权、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的判决、不可思议的渎职、枉法?是法官不懂法还是法官不依法?或是有其他目的……?
案件思考
从表面看是程序违法,其实质是在程序违法的背后为了本案实体的枉法判决。就从本判决的实际效果而言;其作用是以法律的名誉保护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起到了保护民事欺诈行为或诈骗行为的作用……
思考之一
此判决是否以法律的名誉,“合法”保护了受害人农民工白天黑夜辛辛苦苦几十万元的工程款呢?
思考之二
此判决是否以法律的名誉,“合法”保护了高锦张恶意串通实施罪恶目的?
思考之三
此判决是否以法律的名誉,“合法”的保护了和云电子有限公司违规的事实?
思考之四
此判决是否以法律的名誉,“合法”保护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7]江宁民二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书书》裁定;南京市中级法院《[2008]宁民四终字第12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一申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等一系列办案过程中的可能违法事实?
思考之五
此判决是否以法律的名誉,“合法”破坏了南京市良好、和谐的社会发展秩序,以法律的名誉为不法之徒提供了一个良好宽松的罪恶环境,使其“光明正大”的侵蚀社会的经济秩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低于成本价合同无效?
思考之六
此判决是否以法律的名誉,“合法”的把反映人再一次推向绝路......
“自2007年以来我们就一直饱受恶意串通人和南京市法院个别法官的摧残与折磨,身心备受煎熬。找措辞不与司法鉴定,不顾证据规定,对受害人提供的证据不出示、不质证、不认定。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7]江宁民二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书书》中我们已经看到了希望,然而到《[2008]宁民四终字第1296号民事裁定书》;再到《[2009]苏民一申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中,再一次将受害人的合法资产掠夺。基本上都是原告的语言,根本就没有我们的只字证言、证词、证据。”
彭大玉
手机:139214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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