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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出租子宫”:跨国代孕的现实与悲哀 [打印本页]

作者: 小五子    时间: 2016-10-17 06:31
标题: “出租子宫”:跨国代孕的现实与悲哀

据《国际医学旅行杂志》(International Medical Travel Journal)报道,近日,印度政府出台禁令(The Surrogacy Regulation Bill 2016),宣布印度将禁止一切跨国商业代孕(commercial surrogacy)行为。这意味着外国人、未婚夫妇、单亲父亲、同居伴侣、同性恋夫妇和居住在海外的印度人将不再有机会通过花钱找代孕母亲的途径获得孩子。该法案同时规定,只有结婚五年以上的印度夫妇才能使用代孕服务,且代孕者必须来自近亲。

在过去数十年间,印度培养了大量受过西方医学教育的专业人士,加之较低的医疗消费水平、明显的法律空白和大量可供利用的底层育龄女性人口,印度很快成为全球最大的代孕国家之一。仅2014年一年,跨国代孕产业就为印度带来二十多亿美元的财政收入。然而,高级生殖技术(advanc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的演进带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伦理和法律问题。2015年底,印度政府停止向寻求代孕的外国人颁发旅行签证,但依然无法阻止代孕的热潮,而此次印度政府宣布全面禁止跨国商业代孕将对该产业的后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名代孕女子和外国夫妇。

低成本和法律缺位是跨国商业代孕的基础

代孕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将客户的精子送入代孕母亲体内,使其和代孕母亲的卵子结合形成受精卵。采用这种代孕方式的客户通常是单身人士、单亲父亲、同性恋伴侣和不孕夫妻。这样出生的孩子和代孕母亲存在血缘遗传关系,但出生后会被客户带回国,孩子甚至不会知道自己的母亲是谁。另一种更常见的代孕方式是利用试管婴儿技术将不孕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养成胚胎,再移植到代孕母亲的子宫中,这样出生的孩子与代孕母亲没有血缘关系。

目前,“生育旅游业”(reproductive tourism)已然成为全球性产业的一部分。通常来自发达国家的个人、伴侣或夫妻提前联系好代孕中介,再以出国旅游的名义到当地完成代孕手术。从程序上说,代孕一名婴儿很简单。客户向诊疗机构提供精子或受精卵,后者提供事先选定的代孕女性。向母体植入精子或试管胚胎后,代孕母亲由诊疗机构照顾,直至婴儿出生,客户接走婴儿。若论技术,印度等代孕大国自然无法同欧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选择到“第三世界”代孕的主要原因无非是“低成本”和“无法律风险”两点。

在美国,代孕的平均花销约为七至八万美元,而在印度的一些地方,只需要花上一万多美元就能成功找到代孕母亲。印度北部古吉拉特邦的一家妇科诊疗中心已经“生产”了1120名代孕婴儿,这些婴儿的父母几乎都来自发达国家。这家诊疗中心因较高的代孕成功率(据说高于美国平均水平至少十个百分点)闻名,它的创始人甚至于2007年光临过奥普拉·温弗瑞(Oprah Winfrey)的脱口秀。在这家中心做代孕的费用约为三万美元,高于印度平均水平,但仍大大低于美国的标准。

许多欧美国家明令禁止商业代孕行为,而美国的某些州只允许特殊条件下的无偿代孕(或“利他代孕”,altruistic surrogacy),那么来自这些国家和地区并渴望为人父母的人就成了这一跨国产业的潜在消费群体。例如,全国范围内都严禁商业代孕的英国和澳大利亚成为跨国代孕服务的最大消费国。2015年在印度出生的两千余名代孕婴儿中,超过七成的父亲来自这两个国家。

南亚国家中,尼泊尔是除印度之外另一个代孕产业大国。一家位于尼泊尔的代孕中介网站提供了包括英、德、日、葡、俄、西、简体中文等七种外语版本,它同时提供了一份所谓来自尼泊尔政府的文书,表明商业代孕在尼泊尔是合法的。然而,这份文书语焉不详、内容暧昧,即使它确实出自政府部门,也不能佐证商业代孕在尼泊尔的合法性,因为尼泊尔于2015年底禁止了跨国商业代孕,除非寻求黑市途径。

一位医生抱着刚刚出生的代孕婴儿。 新华国际 图

被殖民的身体:“婴儿工厂”与人口贩卖

赞成跨国商业代孕的人通常持两类观点。首先,也是被认为最容易忽视的一点,代孕在印度等南亚国家的兴旺有赖于这些地区的文化环境,即代孕从一个侧面满足了这些女性对“母亲身份”(motherhood)的理解,在她们看来,当母亲首先是一种无私、伟大和共享生命的体验,然后才是血缘。其次,此项服务并非发展中国家专属,一些发达国家也有健全的商业代孕服务,不应过分强调客户和代孕母亲所处的社会环境,进而突出代孕流程中的阶级属性,因为代孕母亲也是该产业的获益者,不少生活窘迫的女性甚至通过代孕来走出经济困境。

诚然,在代孕服务兴旺的发展中国家,确实不乏经济困难的女性加入这一行业,成为代孕者。她们中的许多人有自己的孩子和家庭,但出于种种原因她们无法从传统行业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工作机会和收入,正好代孕为她们提供了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案,而且收入不菲。然而,有持反对观点的社会活动家指出,文化因素不能成为掩盖剥削的借口,因为跨国商业代孕服务就是对发展中国家女性身体的恶意利用和盘剥。

来自发达国家的“借腹生子”的诉求被指为地区发展不均的隐喻,它甚至是身体的殖民,一种把代孕母亲视为“生殖机器”的行为。据了解,代孕女性频繁的妊娠过程增加了她们下一次生育的风险。此外,欧美胎儿体积过大和频繁生产也增加了早产和流产的概率。与突出的危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贫乏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在这个灰色地带,没有谁能确保她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我们仍需注意代孕中介和医疗机构对代孕者的剥削。在商业规则面前,女性身体成为有待开发的资源。在上文提到的那家位于印度北部的妇科诊疗中心中,目前约有五十名长期供职的代孕者,每名代孕者成功生下一名代孕婴儿后可获得六千多美元的报酬。这一数字仅为客户缴费总额的五分之一,而这看似可观的收入却要用掉代孕者近一年的时间和精力,代孕中介和私立医院却能同时从不同代孕者身上获取暴利。

哥伦比亚大学的艾比·拉比诺维茨(Abby Rabinowitz)是跨国代孕的激烈批判者。拉比诺维茨不仅观察到印度代孕女性在经济上被机构盘剥的现实,还注意到她们残酷的生存环境,并将见闻记录在了一篇题为《代孕链》(The Surrogacy Cycle)的文章中。在印度的乌尔哈斯纳格尔(Ulhasnagar),许多没有读写能力的女性加入到代孕者的队伍中。这些代孕者至多只见过客户一两面,而在长达十余月的孕期,他们不得不集中生活在一个远离家庭的地方,接受统一照管,成为不折不扣的“婴儿工厂”(baby factory)的一部分。

此外,随着跨国代孕服务的发展,资本和文化冲突共同迫使从业者进一步开发和利用代孕女性。其中一种流行的做法是,先将代孕者进一步细化和分类,再把她们挂出去“出售”。客户联系中介,告知中介自己心仪的代孕母亲是什么样子,中介会依据年龄、相貌和婚姻状况等条件去筛选可供使用的代孕者。通常高学历、没有生育历史、爱生男孩的代孕者有机会开出更高的价码,当然也不乏中介为了提高要价而编造、篡改代孕者背景的情况。

当被征用的身体开发殆尽,市场却依然不满足时,就会有人将触手伸向更恶劣的领域——人口贩卖。2011年,泰国警方破获了一起人口走私案,数名中国台湾人、中国大陆人和缅甸人涉嫌将十五名越南女性贩卖至泰国,迫使她们从事代孕工作。据悉,这十五名越南女性的平均年龄为三十岁,她们被以“到泰国找好工作”为由哄骗至曼谷,再在率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到一家名为“宝贝101”(Baby 101)的公司从事代孕工作。这些女孩每生产一名婴儿可获得五千美元酬劳。要不是其中四名越南女性不服“公司”安排和暴力威胁,向越南驻泰国使馆举报,也不会引起警方注意。这十五名女性被解救时,有七人即将分娩,另有四人也已怀孕。那些怀揣为人父母梦想的“游客”所不知道的是,人口贩卖已成为代孕这一灰色产业链中的可能环节——中介提供客户,人贩提供“容器”。

权利的困境:如何保障婴儿的权利?

商业代孕不失为一桩“人权生意”,因为站在大多数欧美客户的角度看,生孩子是人权的体现,而当自己因种种原因无法亲力亲为时,把生育权让渡出去换来子女也算是折中的办法。到头来,就会推演出一个备受争议的结论,即不再是“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而是“组建一个核心家庭是人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在讨论权利问题时讨论人的身份是必要的。在代孕的文化语境中,定义和理解“母亲身份”变得异常重要,因为它影响到女性实现生育权的方式。当“母亲身份”的内涵发生转移或改变后,就会引发一系列伦理和法律问题。“母亲身份”是否应该建立在用自己的子宫孕育胎儿的基础上,亦或者只需提供卵子即可(甚至使用代孕母体的卵子也无妨)?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婴儿的权利?有些问题在试管婴儿技术诞生之初就被广泛讨论过,但在代孕事件中仍需逐一讨论。

在印度古吉拉特邦的那家妇科诊疗中心里,曾经发生过一起不大不小的“事故”。涉事的客户是一对日本夫妇,医院先利用试管技术将他们的受精卵培育成胚胎,再将胚胎植入代孕者子宫内。然而,在代孕者怀孕期间,这对日本夫妇离婚了。当女婴降生时,不仅抚养权无从确定,法律也无从界定她的国籍——受精卵来自两个离了婚的日本人,但胚胎是在一个印度女人的子宫里发育成人的,胚胎成人之前夫妇俩已经解除法律关系。这名女婴成了没有国籍的人。由于她既不算印度人,也不算日本人,因此她无法从印度离境,更不能从日本入境。幸运的是,最终在印度最高法院、印度政府和日本政府的三方斡旋下,日方以人道主义为由给这名女婴发放了签证。

印度的事件不是特例,但如果提到被遗弃的代孕婴儿,还应该记住在泰国出生的甘米(Gammy)。甘米有一个双胞胎姐姐,他们的父母是一对来自澳大利亚的代孕夫妇。这对夫妇于2014年初找到泰国的一家代孕机构并支付了17000澳元,依照合同他们把胚胎植入一位名为帕塔拉蒙·詹布(Pattharamon Janbua)的21岁代孕女性子宫里。詹布怀了一对龙凤胎,不幸的是胎儿降生后弟弟甘米患有唐氏综合征(Down syndrome)。这对夫妇最终只带走了女婴,据说是代孕中介希望他们把男婴留下。詹布选择独自抚养甘米,不少热心人还在网上为甘米捐款,甘米也于去年初获得了澳大利亚公民身份。这一事件在短时间内发酵为一桩国际新闻,并最终导致泰国政府出面禁止商业代孕行为。

在产业链的“产品”端,每年无人认领甚至遭到遗弃的婴儿不在少数——一对澳大利亚代孕夫妇仅仅因为出生的是一对双胞胎,就以无力多养一人为由将两个男孩留在了印度。那些渴望养育孩子的客户在最后一刻突然放弃了刚出生的婴儿,实在令人深思。似乎,与全球市场密切关联的新兴“体外”生育技术从感知上改变甚至颠覆了个人对生育责任的敏锐度,那么代孕所遭遇的法律和伦理困境需要多大代价才能被问题化呢?当南亚、东南亚各国纷纷施行代孕禁令后,代孕市场又转向了非洲,目前南非和肯尼亚尤甚——如果不寄望于这一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彻底消失,那么婴儿的权利如何才能在国际范围内、在普遍意义上得到保护,抑或真的只需关心“为人父母”的权利吗?

代孕产业需要国际法限制

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公约》(Hague Adoption Convention)签署,该公约条例严格规范了跨国收养儿童的行为。目前,有一些学者和律师希望效法《收养公约》,拟定《海牙跨国代孕公约》。然而,拟定这样一部国际私法绝非易事,而且代孕所涉及的议题细节比收养复杂得多。首先,收养更容易被认定为积极的事,代孕则不然。不同国家对待代孕的态度不尽相同,简言之这还是一种有争议的社会实践。其次,代孕儿童建立身份认同的途径和可能性也比被领养儿童复杂,需要依据个案逐一研究。再次,从上述日本代孕夫妇的例子不难看出,现在还很难处理那些与传统范畴相交的部分,比如特殊情况下婴儿的国籍问题。

即使新的公约只需明确“孕母”、提供精子的父亲、提供卵子的母亲、抚养人父母五个身份关系,也会受制于不同的文化和法律传统。例如,依照澳大利亚的法律,小孩凭借其与父母的血缘关系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但并不同时意味着未来抚养小孩的父母和提供基因的父母一致,法律可以从一开始剥夺后者的抚养权。因此,明确亲子关系(parentage)应成为未来制定公约的最大约数,否则代孕婴儿一出生就可能成为无国籍、无公民身份的主体。

除了婴儿,公约还应保障代孕母亲的权利。正如拉比诺维茨在她的报告中所描述的那样,大量经济有困难的印度育龄女性远离自己的家庭,到“婴儿工厂”从事代孕工作。这些女性还是激素类药物泛滥的受害者。她们使用提高生育能力的药物提升生产效率,或使用限制乳汁分泌的药物以尽快转入下一轮生产。来自欧美国家的胎儿体积普遍偏大,也加大了印度代孕女性生育的难度,近七成产妇只好采取剖腹产。

由于诸多条件所限,流产和婴儿早夭的几率非常大,中介也常以胎儿健康状况达不到合同预期为由强制代孕者堕胎。绝大多数代孕合同保留了客户要求代孕者堕胎的权利。客户通常在代孕者怀胎超过一胎,或胎儿发育不良时行使这一权利。同时,客户自行承担堕胎带来的风险。但如果代孕者因自然或人为原因导致流产,赔偿问题就变得很复杂了。首先,客户通常在植入精子或胚胎前数周就签署了代孕合同。鉴于代孕者年龄、健康状况、妊娠历史、病史、医疗条件等一系列原因,没有人能保证胎儿不会流产。遗憾的是,在印度,代孕者因流产致残或致死的情况屡屡发生,但合同承诺的经济赔偿却不多。以最高的情况为例,代孕者流产可获五千美元补偿,剖宫产可获两千至三千美元补偿,羊水穿刺的补偿约为五百美元,这些费用由医院和客户共同承担,或由医院单方面承担。至于客户的经济利益,有的合同规定客户需自行承担流产的风险,有的则会获得医院退款,退款额度不一。

在代孕过程中,女性的身体是特殊的生产工具,一些施加在代孕者身上的行为经商业规则弱化了犯罪属性。代孕女性本质上是劳动者,她们需要本国劳动法的保护,在执行过程中单靠国际公约也是行不通的。在近年一次“跨国收养和国际代孕论坛”(Forum for International Adoption and Global Surrogacy)上,不少学者认为应对代孕过程中女性权益受损的问题需要各国劳动法发挥作用,还需要诸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等国际公法发挥作用。不过,就目前的情形看,想让这些法律广泛地起作用,难度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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