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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无人岛出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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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五
时间:
2011-11-29 07:48
标题:
浙江出台无人岛出让细则
11月中旬,宁波象山成功拍卖无人岛使用权后,浙江省政府出台无人岛出让及使用金征收细则,这个地方政府规章将于下月5日生效。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无居民海岛(俗称无人岛)使用权既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对于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投资者有购买意向,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政府财政收入分作税收和非税收入,无人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这笔钱由中央和地方分成,按照中央20%、省20%、市10%、县(市、区)50%比例缴入国库。
取之于岛,用之于岛,无人岛使用金将主要用于海岛保护、海岛管理、海岛生态修复、海岛调查、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和海岛防灾减灾与监视监测系统建设。
不管无人岛出让年限如何,一般情况下,使用金得一次性交清。比如获得一座无人岛50年的使用权,50年的费用在拍卖成功后就要上交。
不过,若是应缴纳的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岛主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在3年内分次缴纳,首付不能低于总金额的50%。
拒不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在七种情况下,使用无人岛可以免单:
国防用岛;
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
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
防灾减灾用岛;
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
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
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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