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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许子枋:企业暴利的道德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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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hc0574
时间:
2011-12-9 23:33
标题:
许子枋:企业暴利的道德边界
关于房地产暴利的争论由来已久,但实际上对什么是暴利都没有明确界定,争论就开始喋喋侃侃了,这是中国式争论的常见现象,也是中国式思维的见怪不怪的现象。 从国家法规层面来看,什么是暴利?
能根据的只有
1995
年颁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其中载明: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
(
差价率、利润率
)
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
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
)
的合理幅度,或许即可认定为暴利。
笔者仔细阅读《规定》全文,可以说啼笑皆非。按规定,商品房只有与商品房比,其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幅度发生了异常增长才是暴利。针对房地产市场而言,目前所有商品房与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
(
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
)
相比都不构成暴利!
显然以
1995
年的这个暂行规定来解决房地产暴利问题,是荒谬的。
或许我们以保障房和经济使用房来作为比对标准,但显然以一个非完全市场性的商品来比对春市场性的商品,这是更荒谬的!
那么,暴利这个词本身就是个悖论?但我们对暴利却能感同身受,如何才能反暴利呢?
本文的主旨不拟参与房地产究竟有无暴利这种无谓的争论:既不会无根据就断定开发商是暴利之黑商,也不会判定开发商是地方政府的替罪羊,比窦娥还冤。
本文主旨:只是想从房地产“暴利”这个现象中找出中国式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如何来更正确地调控企业的市场行为?企业追求暴利的天然冲动又应该如何来被制约以免遭政府的强压?
今年
2
月
27
日,温家宝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对房地产商的这番话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我没有调查你们每一个房地产商的利润,但是我认为房地产商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你们应该对社会尽到应有的责任。你们的身上也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
时隔两月,
4
月
27
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表示,发改委正在研究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以使商品房价格能够保持在合理水平。
国务院主管部门是可以对于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联的商品和服务来制定规则,反对企业牟取暴利。但发改委拟将商品住房列入制止牟取暴利项目,最直接的根据只有
1995
年国务院颁行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因规定十分模糊,却又是目前法规对所谓“暴利”最为明确的界定。以这种模糊的基础规定来反暴利,要么仅是一个国家部委的道德表态,要么就可能制造一种新的伤害市场正常运行规律的规定。
我更倾向国务院的表态是一种支持总理的道义表态,支持民意的道德表态而已。
理论上,只要没有垄断,完全竞争的市场之力是可将企业的利润归于社会平均利润水平。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所以暴利或则是有的,但暴利肯定是不可持久的!
那在这种不过情况下,我们能做的:
让政府这只手出重拳,去干涉市场本身能自己解决的问题,造成一种新的后果:市场经济规则被瓦解。
让市场这只手去拍打,让房价下跌,但因房地产与地方政府的关联以及资本密集性属性,“暴利”的下降速度太慢,让商品房消费者难以忍受。
还有别的方式吗?
理论上,企业的天职就是创造利润,那这种创造利润的天然冲动究竟如何控制,才不至于成为暴利的“恶之花”呢?
我们来研究一下企业的责任边界:
按冯仑的观点,他将一个企业视同企业公民。关于企业公民责任边界,他列举了三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即企业只要盈利、纳税,就算履行了企业的责任。因为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有效分配资源的一个载体,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企业承担的责任是最有效地分配经济资源,如果有盈利,那么对股东来说这个资源的分配就是积极正面的。于是按经济学家的理解,只要企业赚钱,实现盈利,能够很好地配置资源,善待员工、依法纳税,这样的企业就算是一个好的企业公民。
第二种理解:企业公民的义务不仅是维护员工利益、纳税、依法经营、建立合理的竞争秩序以及维护社区环境、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等,还有承担无边界、无限度的责任。中国观念一向有“均贫富”的传统,所以一谈到企业,多数人的期待是“好人好事随便做”,只要是好事你就得做,不做你就不是企业公民,甚至形成全社会对企业家群体的压力,出现劫富济贫,出现了“慈善榜”、“纳税榜”等各种各样的排行,总体来说就是指责企业家和社会先富起来的人道德太差,赚得太多。
第三种理解:也是冯仑比较接受和赞成的——目前西方比较通用的企业公民概念,即企业公民要承担确定范围的社会义务、公民责任,这个范围就是只涉及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比如非洲难民不属于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你可以关心,但不关心也不为错,然而如果对直接利益相关者不负责任就一定是错。比如说食品企业将食品卖到非洲,那里的消费者就是企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食品安全你就要负责任。
因此,
企业公民的道德边界
强调的关键词第一是“直接”,第二是“利益相关者”。所以他主张企业公民的道德边界既不是窄到企业内部,也不是宽到了无限,而是界定得很清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企业按照这个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去履行企业公民的责任,经济社会才会是一个公平的经济社会。
按冯氏理论,就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开发社区是其利益相关者,社区利益、社区生活、自然环境、生态环境,是开发商要关注的;同时,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精神、伦理、健康方面的利益也属于直接利益相关部分。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做的房子除了质量保证消费者利益以外,如果其价格有给消费者带来社会性的普遍压力,就是不道德的,开发商作为企业公民是要承担责任的。
因此,经济观察者许子枋认为:《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由于不具有操作性,该行政法规颁行
16
年来,除了成为各地制定制止牟取暴利办法这类行政规章的法律依据外,几乎未见适用于调节哪类暴利商品。对此法规在商品房反暴利中的作用,显然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是没有任何可操作性的。在目前阶段,对开发商的追求暴利的冲动是要限制的,在房地产市场暂处于卖方市场的背景下,市场调节的速度有限,就需要通过强大的舆论压力对开发商进行道德教育,开发商也有必要思考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如此或可实现商品房“暴利”与市场平均利润率的趋同。
厉以宁教授曾说过:“道德的力量十分重要,是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之外的第三种调节力量,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有其局限,两种调节互补之后仍会留下一部分空白,这个空白只能依靠道德调节来发挥作用。”
慧哉此言!这是一个对中国经济深度理解、对中国文化深度理解的战略思维。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中国企业的健康成长,善莫大焉。
早在
1992
年年底,在深圳国土局主办了一次房地产沙龙。作为万科代表,王石在发言时明确告诉与会者:“万科超过
25
%的利润不做。”就是这个非暴利思想定位,奠定了王石的万科成为房企的道德标杆,奠定了万科的王石成为房商的精神领袖。
中国需要更多王石的万科。但王石走了,这是一个多大的悲哀!
作者:
海芬心语
时间:
2011-12-9 23:55
在 海外,难得有人如你来研究经济关注经济...........
作者:
dhc0574
时间:
2011-12-10 00:57
我每天的阅读量还是比较大,平时对其他的也没有兴趣。
我对经济方面的兴趣是2000年来欧洲的飞机上看一本关于中国著名经济学家的几篇文章,突然感到自己在这一方面知识的贫乏。就刻意地培养自己在这一方面的兴趣。
遗憾的是自己没有经济方面的专业训练。不过还好,乡下人不识货,就怕货比货。
作者:
dhc0574
时间:
2011-12-10 01:04
个人认为:商业道德是利己与利他之间的平衡。没有这种平衡,都是不道德的。
对于企业来说,过于利己与过于利他都是不道德的。
商业上的伦理道德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不是同一个概念。
做生意,要先学会做人
但做人与经商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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