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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1年12月1日发生在武汉关山附近建行爆炸案进行一审宣判:王海剑(左)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新社发 张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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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9时许,武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12·1”爆炸案,3名被告人出庭受审。去年12月1日,武汉一建设银行支行门前发生爆炸,导致2死10多人伤。图为王海剑(左一)等三名被告人出庭的视频截图。中新社发 张畅 摄
新华网武汉5月14日电 (记者徐海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4日对备受关注的武汉建行网点爆炸案作出一审宣判,该案主犯王海剑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剑开始自学制造爆炸物,并与被告人王伟、王安安等人共同测试爆炸物效果。2011年7月,王海剑向王伟、王安安提出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得到了两被告人同意。三人多次预谋,并确定了各自的分工。同年8月,因害怕受到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
2011年12月1日3时许,王海剑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窜至武汉市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在门前人行道上。当日17时30分许,当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当场致2人死亡,15人受伤,并致财产损失12.7万元。爆炸后,王海剑抢劫钱箱未遂,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共同预谋并参与了犯罪过程。其中,王海剑具体实施了爆炸,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属主犯;王伟、王安安协助了王海剑的犯罪,属从犯。
据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王海剑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从犯王安安被判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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