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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信息] 关于失业保险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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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16:56: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题:张小姐和其老板签订了一份有期限的劳动合同(CDD),合同期满以后,张小姐的老板没有给她办理失业保险(ASSEDIC), 她现在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提供其申请注册失业保险ASSEDIC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劳动法典第122-16条)。在紧急情况下(加急程序),雇员可以向雇主要求提供,雇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否则雇主要对雇员的利益损失做出赔偿。
  根据最高法院社会庭2002年5月6日的判决,如果由于雇主不出示有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而导致员工利益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雇员可以通过社会劳动保障部门(CPH)要求雇主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如果张小姐确实因为雇主的失误遭受了损失,她可以要求雇主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问题:刘先生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任职销售经理的无限期合同。在该合同中有一条关于两年的保障条款,也就是说两年之内刘先生不能被解雇。但是,雇主一方并没有遵守该条款,在一年零两个月的时候就把刘先生给解雇了。雇主向刘先生支付了数额相当于两年工作时间剩余部分(十个月)的薪水作为赔偿金。刘先生是否可以在领取这十个月薪水的同时享受这十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呢?

  律师回答:根据上诉法院的最新判决,刘先生不能同时获得这两种补偿。在雇主违反保障条款的情况下,雇主提供的赔偿金和ASSEDIC提供的失业保险金不可以同时进行。ASSEDIC此时可以拒绝向当事人发放失业救济金(最高法院2002年12月13日)。  问题:李先生前不久主动辞职,但他认为他的辞职行为是由于他老板的强迫而导致的。他很遗憾当初没有顶住这个压力。李先生想知道如果可以证明其老板的行为是一个变相解雇行为的话,他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失业保险机构(ASSEDIC)向其支付失业救济金?  律师回答:不可以。因为ASSEDIC对合同终止的原因的调查是没有管辖权的。我们建议李先生最好先求助于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合同终止的最终原因和属性进行认定。在确认存在变相解雇行为的情况下,李先生可以要求失业保险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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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辞职后ASSEDIC 拒发失业救济金,我是否可以对该决定进行抗诉?

  问题: ASSEDIC的劳资调解委员会在黄小姐辞职后拒绝向其发放失业救济金。黄小姐可以对该决定进行抗诉吗?

  回答:不可以。一般来讲,失业保险金只适用于有从业能力但被动失去职业,并且正在寻找职业的人。但是,劳保部门对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辞职列入了可以接受救济的范围内,UNEDIC对这些例外情况作了很明确的限定。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劳保部门对失业保险金的适用范围自由界定。由于法律赋予劳保部门此权力,法院不可以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各级法庭应当以这个规定为前提做出判断。从这个角度来看,黄小姐对ASSEDIC做出的这个决定不可以做出抗诉(最高法院社会事务庭2000年6月27日)。

  需要注意的是,ASSEDIC在做出拒绝决定的时候要说明拒绝的原因。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原因联系ASSEDIC的有关部门请求重新研究文件。

  我被解雇后担任SCI的管理人,ASSEDIC 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发失业救济金?
  问题:李先生以前是一家商业经纪公司的经理,不久前被解雇了。他向ASSEDIC申请失业救济金时被拒绝,拒绝的理由是李先生现在担任多家房地产民 事公司(SCI)的管理人。请问这一拒绝理由合法吗?
  回答: 最高法院曾经对一宗相似案件做出判决:作为SCI的义务管理人,当事人虽然实施一种职业活动,但是在不影响其积极的、持续地找工作的前提下,该当事人有权利享受失业救济金(最高法院社会庭1998年11月10日)。也就是说,李先生是否可以享受失业救济金取决于两个条件:首先,他必须是SCI的义务管理人,也就是说,不收取任何报酬;其次,他要有足够的时间用来积极寻找工作。====================================

  我失业后在一个协会里做全职工,ASSEDIC 是否可以据此取消我的失业保险金?
  问题:孙小姐失业有一年多了,在这段时间里,她一直在一个协会里做全职。请问ASSEDIC可以据此取消孙小姐的失业保险金吗?
  律师回答:可以。要想享受失业保险金,当事人的自愿服务不可以影响其“积极寻找工作” 这一行为,并且这一自愿服务必须是无偿的(劳动法第351-17-1条)。譬如说协会的全职常务主管,是属于全职的义务活动,虽然实施的是无偿服务但影响了其“积极找工作”这一行为,所以该当事人不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
  我身体不好,ASSEDIC 是否可以以我没有积极寻找工作为由取消我的失业救济金?
  问题:前不久ASSEDIC以李小姐无法证明正在积极地寻找工作为由取消了李小姐的失业救济金。但是,李小姐现在人已不再年轻,健康状况也不是很好。她现在该怎么办?对于该决定李小姐应该到哪个法庭进行诉讼呢?
  律师回答:李小姐应该首先对此决定向警察局进行申诉和向内政部进行上诉,然后在行政法院对此决定进行上诉。从法律角度而言,对于“积极寻找工作”这一行为的界定应该是具体的,不仅要看行为的性质和数量(譬如说是否进行过职业培训﹑求职面试等),还要考虑到当事人的个人状况(比方说年龄﹑身体状况等)。李小姐可以收集证据,以其身体状况为由推翻ASSEDIC的决定。

  我失业后在配偶的公司里工作,ASSEDIC 中止了我的失业救济金,我该怎么办?
  问题: ASSEDIC调解委员会决定中止向郭先生发放失业救济金,并且要求他返还以前收到的部分。理由是他们认定郭先生在其配偶的公司里从事了职业活动,而且没有如实向ASSEDIC申报情况。郭先生应该怎么做?
  律师回答:在当事人能够证明他在其配偶的公司里从事的是一种 “义务的﹑有期限的﹑基于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帮助行为,而不是职业行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ASSEDIC所作的决定做出反驳(最高法院社会庭2000年5月30日)。郭先生如果属于上述情况,他可以向大事法院对ASSEDIC的决定提出诉讼,要求重新取得救济金,与此同时,郭先生还可以要求获得因此而导致的损失的赔偿。但需要说明的是:郭先生必须要出具证据证明他没有进行虚假申报,而且他在其妻子公司里从事的行为是义务的并且该行为的实施没有取代一个员工的职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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