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我最近发现丈夫有外遇,经常彻夜不归,和一个女子来往频繁。他们有一些情书短信,我丈夫还为该女子购买贵重物品。 我们已经结婚十多年,育有三个孩子,这件事让我非常愤怒和失望,想尽早离婚,不知法律对我丈夫的通奸行为有什么制裁,我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新桥律师:法国民法典第212条规定:“配偶双方有互相尊敬、互相忠诚、互相救护和互相帮助的义务。” 通奸是严重违反相互忠诚义务的不端行为。在1975年7月11日法律颁布前,通奸属于刑事犯罪,可被判处3个月至2年的徒刑或360至7290法郎的罚款。在1975年之后,通奸不再受到刑事追究,也不再是不可抗拒的离婚理由,只被认作婚姻中的过错,其严重程度由法官酌情定夺。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的离婚理由如下 : - 双方协议离婚; - 婚姻关系破裂; - 夫妻关系恶化至无法挽回的地步。 通奸的事实可由司法执达员鉴定、私家侦探报告、通奸者的书信、邮件或传真等来证明。但法庭不能要求子女参加听证(民法典第259-1条)。 不过,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权获得的证据(录音、破译密码获得的证据)无效。在旅馆、情人或夫妻住所中发生的通奸取证需事先获得大审法院的法官许可,在法定时间(6时至21时之间,非周末和节假日)内由法院执达员完成并出具笔录(新民事诉讼法典第664条)。 日益增加的婚外网恋是否属于通奸行为呢?法律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可视违反忠诚义务的严重程度自主作出判决。 通奸的严重程度由法官认定,但根据最高法院1992年4月1日的判例,在起诉时未提出的通奸者,法官不必加以追究。同时,因遭受虐待、被迫离家出走后发生的通奸行为,法官可判决离婚双方均有过错。 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当一方有严重暴力或持续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导致共同生活无法维系时,夫妻双方均可提出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已事实分居或启动离婚程序的夫妻仍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双方签订的所有互不干预对方生活的协议均属无效。 对于犯有通奸过错者,法官可视情节轻重和离婚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失,宣判过错方支付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或不给予离婚补偿,例如公开与情人同居,并以令人羞辱的方式突然同含辛茹苦地抚养了两个子女的妻子离婚者。 关于您丈夫赠送给该女子的财物,只要您能证明该财物是建立、保持或重新发生通奸关系的决定性因素,即有权提出返还。 新桥律师事务所地址 Cabinet d'avocats JING QIAO, 1 Place Boieldieu 75002 Paris 地铁站 : Richelieu-Drouot(8号和9号线)、4 Septembre(3号线) 电话 : 01 42 96 42 71 移动 : 06 15 13 03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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