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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红通”头号杨秀珠自首 会被判处终身监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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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02:25: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1月16日下午3时许,北京首都机场,“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走下飞机舷梯,跨越13年、辗转多国的逃亡生涯宣告终结。

这是2016年第19个归案的“红通”人员,加上2015年归案的18人,截止目前共有37名“红通”人员归案。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注意到,杨秀珠涉案金额达2.5亿。中纪委消息称,下一步中美双方将继续合作追缴剩余涉案资产。

投案自首的杨秀珠会否被判终身监禁?对“红通”归案人员的审判有何不同?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就此采访了刑法专家。


杨秀珠



中美联手追逃杨陷入无路可逃境地


杨秀珠,女,1946年生,1995年1月任浙江省温州市副市长,1998年任浙江省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在担任温州市副市长期间,涉嫌贪污、受贿犯罪。

2003年2月,浙江省检察院在调查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涉嫌受贿犯罪案件时,发现杨秀珠涉嫌犯罪的线索。

和大多数外逃贪官一样,杨秀珠出逃前精心策划、蓄谋已久。外逃前就安排主要亲属移民海外,直接在境外收受贿赂,利用长期主管城市建设领域的职权将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

2003年4月20日,杨秀珠携女儿女婿经由香港前往新加坡的航班。随后,辗转逃往意大利、法国、荷兰、加拿大、美国等地。

2003年6月16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受贿罪立案侦查,批捕杨秀珠,并于7月22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2005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将杨秀珠列为境外缉捕的重点对象,直接督办此案。

2014年以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领导下,中央追逃办统筹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外交、司法、执法、反洗钱和反腐败等多种合作渠道,持续保持对杨秀珠高压态势,同时向杨秀珠介绍我有关政策,劝其放弃抵抗,投案自首,以依法得到宽大处理。

杨秀珠外逃美国后,中方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渠道向美方提出协助遣返杨秀珠的请求,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线索,美方遂将其逮捕并羁押。

2014年7月,羁押在狱的杨秀珠向美国政府提出避难申请,案件移送移民法庭审理。

面对棘手、复杂的案情,中央及省级追逃办人员抽丝剥缕、研讨策略,最终确定“劝返、遣返、异地追诉”三管齐下、以劝返为主的追逃策略。

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杨秀珠案国内重要涉案人,尤其是为其转移赃款的违法犯罪人员,国外则对杨秀珠涉案资产发现一起、冻结一起。杨秀珠陷入了无钱可花、无人可靠、无路可逃的境地。

中美两国联手合作,杨秀珠在美生存空间愈加狭窄。由于长期牢狱生活困苦不堪、避难请求丝毫无望、落叶归根的念头日渐浓厚,2016年7月11日,杨秀珠请求美方撤销避难申请,正式提出愿意回国自首,“无条件回国接受法律惩处”。



杨秀珠由最初“死也要死在美国”,到主动撤销“避难”申请,逃亡了13年。

8月美国移民法庭裁决同意杨秀珠撤销避难申请,并当庭判发遣返令。逃亡中遭遇敲诈美国当“包租婆”

深读搜索公开报道发现,2003年4月20日,当时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的杨秀珠出逃,已查清涉案金额达2.5亿元。

杨秀珠的第一站是新加坡,一到新加坡就受到敲诈。亲友帮她买了前往美国的机票后,杨秀珠迅速离开了新加坡。

杨秀珠通过亲戚在纽约利用赃款购买房产,当起了“包租婆”。但中国政府向全世界发出通缉令后,杨秀珠再次出逃,这次选择了荷兰。

逃到荷兰后,杨秀珠藏身鹿特丹市一个阴暗潮湿的地下室里。


2005年5月


荷兰警察将其拘捕,拒绝了杨秀珠的政治避难申请。


2014年


荷兰准备将她遣送中国前,她弃保并拿着一本假护照潜逃到加拿大,再以假护照坐火车进入美国。

中国通过双边执法合作联络小组向美方提供了相关信息,美国方面2014年将她拘押,后来她被关押在美国最大的私人监狱──德州休斯顿移民监狱,该监狱是跟美国移民局签约的以遣送为主要功能的拘留所。


关押杨秀珠的美国监狱



中美执法合作小组是中国首个双边执法合作机构


2016年9月18日,中美两国司法执法和外交等部门密切合作,将潜逃美国14年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杨进军强制遣返回中国。这是美国首次向中国遣返公开曝光的“百名红通人员”。

杨进军是杨秀珠胞弟,姐弟两人因双双被列为“百名红色通缉人员”而备受社会关注。至此,杨家3名腐败分子浮出水面,还有一名是杨秀珠另一胞弟、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副总经理杨光荣(已判刑)。

11月15日,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在例行记者会上披露了中美就杨秀珠等追逃个案合作的情况。他提到,中美执法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是根据1997年两国元首共同发表的《中美联合声明》于1998年正式设立,是中国与外国建立的第一个双边执法合作机制。

JLG是由中国外交部和美国国务院牵头、各执法部门参加的跨部门综合协调机制,中方共同团长分别为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和监察部国际合作局负责人,美方共同团长分别为国务院助卿、司法部助卿帮办和国土安全部助理部长。JLG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中国和美国举行。

中美以该机制为平台,就杨秀珠、黄玉荣、王国强、杨进军、邝婉芳等重点追逃个案开展密切合作,取得重大成果和进展。双方还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领域开展了大量务实合作。

JLG第14次全会将于本月21-22日在北京举行,美国国务院助理国务卿布朗菲尔德将出席。会议将回顾第13次会议以来的执法合作情况,就双方关注的问题交换意见,并规划下一步合作重点。


杨秀珠是否会被判处终身监禁?


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对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称, 终身监禁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内容,适用终身监禁的前提是被告人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终身监禁条款做过解释,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将终身监禁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替代措施看待。

彭新林称,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最高院对刑(九)终身监禁适用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刑(九)出台前实施的贪腐行为,如果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不应被判处死刑的,那么在刑(九)出台后,是不会判处其终身监禁的。

此外,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赃款的,将会给予从宽处罚。


对“红通”归案人员的审判有何不同?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统计发现,目前百名“红通”人员已归案37人,其中2015年18名落网红通人员中,有7人是投案自首,而2016年至少有13人是投案自首。因此,自首归案者超过一半以上。

目前,37名归案红通人员还没有一人落判。对于这些人员的审判会有什么不同吗?

彭新林对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解释,“红通”人员归案后,即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检察机关会对他们涉嫌的贪腐犯罪立案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会有一定的周期。待检察机关公诉后,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

对于“红通”人员的审判同样会依照我国法律。

对于逃亡境外的涉案人员,当他们归案后,对他们的处理还涉及国际间反腐败合作惯例、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遵循问题。

杨秀珠案是中美反腐败合作标志性的结果,对于她的依法处理,将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海外追逃追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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