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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村委会告赢区政府”具有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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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1:25: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区法院当着区长的面判决区政府败诉,长期遭病诟的区县法院审不了区县政府的司法顽疾被打破。

  日前,平谷区一村委会发现村里的一块土地被区政府以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形式“划给了”某公司,遂以合法权益受损起诉区政府,并在区长亲自出庭应诉下当庭获得支持,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11月18日《新京报》)

  这个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却看点颇多。一则常听说的“民告官”基本上都是普通人起诉政府,很少听说与政府关系密切的村委会起诉政府,尽管这在法律上并无障碍,但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一般是没有胆量“叫板”区政府的。二则区长出庭也非头一回,但过去区长出庭应诉多是以胜诉告终,而区长出庭败诉案件并不多见。此外,在本案中,长期遭病诟的区县法院审不了区县政府的司法顽疾被打破,区法院当着区长的面判决区政府败诉,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的进步。

  应当说,在目前体制下,村委会和区法院都有诸多看见、看不见的资源和需求掌握在区政府手中,区政府要控制村委会和区法院并不缺乏各种各样并不违法的理由和借口,但前者之所以敢于“以下犯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后者之所以敢于依法裁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根本的因素在于政府尤其是行政首长对法治的认识和面对监督的态度。张吉福区长一番话可谓切中要害:区政府败诉并不是给政府抹黑,政府应有平等心态,行政领导和公务员在做决定时一定要依法、依程序来办理,否则就要面临被起诉。

  正是区长难能可贵的法治意识,和区政府平等、理性的思维和态度,使得村委会主任勇于走进法庭,并与区长当庭对峙时“感觉吃惊又很亲切”,而没有丝毫压力,使得村委会相信通过法律可以解决争议,并可以回去给村民一个交代,也使得法院能够在公平、公开、宽松的氛围中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

  其实,此案在实现规则之治上还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即社会各个主体都不仅要在法律上是独立人格,还要在实际上处处彰显主体性存在。张吉福区长庭后表示,希望大家更多通过诉讼维护权益,像区政府这样的单位也是可以起诉的。这可谓法治思维最好的表达。

  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这种不同的利益需求碰撞在一起,形成矛盾和争议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只不过,目前这种普遍存在的矛盾绝大多数是通过行政手段等隐性方式解决,法律在其中往往是缺位的,权力运行和资源调配多不受法律的规制。而本案的价值,恰恰是将本来可能属于行政力量调控的事项转化为法律纠纷,将权力与权力(利)之间的对抗转化为法庭上的交锋。

  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此背景下,本案将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作为未来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和方向,无疑具有标本性的示范意义。

                                                                                2012年11月19日07:53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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