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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习近平:“官衙”搞得堂皇富丽 我看着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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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09:56: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习近平7月22日上午在武汉市民之家考察(图片来源:新华视点)
习近平7月22日上午在武汉市民之家考察(图片来源:武汉晚报)

  在湖北考察时表示:便民利民场所搞得好一点,看着心里舒服
  综合新华社、央视报道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7月21日至23日在湖北调研全面深化改革问题和当前经济运行情况。他强调,全面深化改革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一项战略部署,也是我们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必须解决好的重大问题,一定要始终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和工作部署。
  百姓能一眼看出作秀
  23日上午9时,习近平在武汉主持召开湖北省领导干部座谈会,在谈到对这次考察点的印象时说,“武汉市民之家”很恢弘、很宽敞。为老百姓服务的场所、便民利民的场所搞得好一点,我看着心里舒服。如果是“官衙”搞得堂皇富丽,我看着不舒服。
  习近平说,这两天看了不少东西,接了地气,颇有收获。转变作风就是要打破“围城”、“玻璃门”和无形的墙,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接接地气很好。一枝一叶总关情。什么是作秀,什么是真正联系群众,老百姓一眼就看出来了。
  关键在于全面深化改革
  调研期间,习近平强调,应对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矛盾和挑战,关键在于全面深化改革。
  习近平听取了湖北省委和省政府的工作汇报,对湖北近年来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行动
  党政机关5年内禁建楼堂馆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此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供地。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13年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中央机关办公室使用面积
  级别 每人最多使用面积
  正部级 54m2.
  副部级 42m2
  正司(局)级 24m2
  副司(局)级 18m2
  处级 9m2
  处级以下 6m2
  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备注: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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