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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 泰安中院赔委会主任张云翼执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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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4 04:5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潇洒一生 于 2015-1-24 04:57 编辑

坐牢不要紧,只要意志坚。
打倒薄重庆,还有后来人。

了解更多内容,请搜索腾讯微博“医改看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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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申诉人:“医改看山东”
    山东高院已经认定泰安中院赔委会对本人的赔偿申请裁判不当,并指令其复审。赔委会主任张云翼执法犯法、有法不依,本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张云翼坚持枉法裁判的目的是要掩盖一系列重大犯罪线索。目前,本人能够确认参与第一次审理的合议庭成员身份的只有张云翼。
    为避免本案在山东高院和泰安中院之间踢皮球,本人提出两个申诉请求:
1、依据泰安中院赔委会提供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本人要求张云翼在复审阶段回避。如果没有具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审判经验的法官,本人希望由资历或者经验高于张云翼的法官复审此案。
2、依据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法释〔2013〕27号》,本人请求复审进行公开质证。
案情简单叙述:
1、公安机关没有合法手续就断掉本人家中网线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在沟通半个月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本人决定去济南中级法院提供薄熙来罪名不成立的证据,并主动电话告知了肥城公安局。
2、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本人递交的证据不可靠,却不能利用公安机关阻止本人递交证据。本人不是在自己家中,而是在济南中院被公安机关带走的。
3、为了剥夺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作证义务,肥城公安局在泰安公安局的压力下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事拘留本人。为了阻止此案移送肥城检察院,肥城公安局勾结济宁精神病院出具作案时有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让本人无法按常规程序洗刷罪名。
4、泰安中院的赔偿决定书完全回避了有关人员和机构涉嫌妨害作证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基本事实,所以,本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张云翼坚持枉法裁判的目的是要掩盖一系列重大犯罪线索。
5、山东高院已经认定泰安中院赔委会裁判不当,并指令其复审。
张云翼执法犯法、有法不依的具体说明:
1、故意拖延时间,阻挠立案。
    本人在2014年2月24日、4月18日、4月23日、5月15日、6月18日、6月25日、7月22日去了七趟泰安中级法院,递交了5次立案申请,4次被拒绝都与张云翼有关。其中,6月18日被拒绝的理由是张云翼失约去济南学习了,所以立案二庭不能立案。最后一次同意受理是因为本人的母亲给立案二庭庭长写了一封亲笔信,指控张云翼反复用法律主体资格的理由阻挠立案属于执法犯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法释〔2012〕1号》。
2、用法律主体资格的不正当理由阻挠立案。
    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不是法院,是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法释〔2012〕1号》第七条明确规定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应予立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对《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特别强调不应再就主体资格予以审查,只要赔偿请求人提供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肥城公安、泰安公安、泰安中院立案二庭和山东省高院都没有使用法律主体资格的理由阻挠本人的申请,只有张云翼执法犯法,违反立案规定。山东高院曾经主动电话联系本人了解案情,泰安中院却从未主动联系本人。对比之下,本人如何相信张云翼在复审阶段不会枉法裁判?
3、拒绝公开质证,并且拒绝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理由。
    本人多次表示希望公开质证,开始表示会考虑,后来就拒绝并拒绝说明理由。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应该只是说说而已。本案已经属于复审,本人依据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法释〔2013〕27号》,再次要求进行公开质证。
4、出尔反尔,没有信用。
    本人收到山东高院送达的决定书后电话联系泰安中院,询问立案程序。张云翼说泰安中院的计算机网络有问题,所以不能立案,并主动表示会送达复审立案通知书。本人表示,会在收到立案通知书后提出要求其回避的申请,并约定两周后联系。两周以后(2015年1月20日),本人按约定联系张。张的答复居然是不会送达复审立案通知书,会直接做出书面决议。张云翼出尔反尔的行为严重损害法院权威和法官群体的形象。
此致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诉人  “医改看山东”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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