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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云南曲靖致43死煤矿事故19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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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0:27: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云南曲靖致43死煤矿事故19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 2012年08月28日 11: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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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28日电 国家安监总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11.10”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根据该报告,该起事故19名责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并采取强制措施。报告称并建议责成云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责成曲靖市人民政府、市长岳跃生分别向云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011年11月10日6时19分,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970万元。经调查认定,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11•10”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移送司法机关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1.梁永辉,私庄煤矿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师宗县、曲靖市政协委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1年11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2月2日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唐鹏超,受梁永辉委派管理私庄煤矿,为煤矿实际管理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1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2日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张四兴,私庄煤矿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1年11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2月2日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依法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4.戚谷明,私庄煤矿安全副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1年11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2月2日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5.孙石奎,私庄煤矿技术副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1年11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2月2日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6.严绕良,私庄煤矿机电副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1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2日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7.岳红林,私庄煤矿班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1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2日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8.常正江,师宗县煤炭工业局驻私庄煤矿安全监督员。涉嫌玩忽职守罪,2011年11月14日被立案侦查,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17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4月18日至19日法院开庭审理。
  9.王小斌,师宗县煤炭工业局驻私庄煤矿安全监督员。涉嫌玩忽职守罪,2011年11月14日被立案侦查,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17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4月18日至19日法院开庭审理。
  10.刘正安,师宗县煤炭工业局大舍煤管所副所长。涉嫌玩忽职守罪,2011年11月29日被立案侦查,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17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4月18日至19日法院开庭审理。
  11.代正稳,师宗县煤炭工业局大舍煤管所副所长。涉嫌玩忽职守罪,2011年11月29日被立案侦查,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17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4月18日至19日法院开庭审理。
  12.曹国俊,师宗县煤炭工业局大舍煤管所所长。涉嫌玩忽职守罪,2011年11月14日被立案侦查,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17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4月18日至19日法院开庭审理。
  13.王石华,师宗县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大队第三执法中队中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2011年11月29日被立案侦查,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17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4月18日至19日法院开庭审理。
  14.杨永志,师宗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私庄煤矿的“挂片”领导。涉嫌玩忽职守罪,2011年11月29日被立案侦查。2012年3月17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4月18日至19日法院开庭审理。
  15.吴平生,师宗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县煤矿安全执法大队大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2011年11月29日被立案侦查,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17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4月18日至19日法院开庭审理。
  16.孙忠桥,师宗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涉嫌玩忽职守罪,2011年11月14日被立案侦查,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17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4月18日至19日法院开庭审理。
  17.周俊林,师宗县煤炭工业局局长、党委副书记。放任私庄煤矿违法生产,涉嫌失职渎职,且还涉嫌重大经济问题,事故调查组建议曲靖市纪委监察局对其立案调查。2012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3月17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4月18日至19日法院开庭审理。
  18.申中,师宗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党组副书记,分管煤炭等工作。放任私庄煤矿违法生产,涉嫌失职渎职,且涉嫌重大经济问题,事故调查组建议曲靖市纪委监察局对其立案调查。2012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4月13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19.王建忠,师宗县委书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失职,在全县煤矿停产整顿、大部分未验收复产的情况下,研究下达超出生产能力的煤炭生产考核指标;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不力;对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不力。收受私庄煤矿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梁永辉贿赂(已初步核实50万元),放任其违法生产,另外还涉嫌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建议给予开除、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2年4月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李全和,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执法、安全许可管理、瓦斯联网监控等工作。工作失职,督促、组织开展煤矿停产整顿、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力,对私庄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张勇,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委书记。工作失职,督促、组织开展煤矿停产整顿、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力,对私庄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李明,中共党员,师宗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股长,负责采矿权登记发证等工作。工作失职,在对私庄煤矿采掘工程进度图纸和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审查时,未核验材料的真实性,致使不能及时查处和制止其越界开采行为;没有及时把私庄煤矿采矿许可证过期信息向相关单位通报,致使不能及时打击其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姚颜红,师宗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矿管股等,联系雄壁镇国土分局工作。工作失职,没有把私庄煤矿采矿许可证过期信息及执法文书向相关单位通报,对私庄煤矿在采矿许可证过期以后违法生产行为打击不力,对私庄煤矿存在的越界开采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傅友文,师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开展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不力,对私庄煤矿在采矿许可证过期以后违法生产行为打击不力,对私庄煤矿存在的越界开采行为失察,对分管领导同志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李红,中共党员,曲靖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监督检查、采矿权登记发证等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将私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信息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通报,对师宗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未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杨友松,师宗县公安局雄壁派出所副所长、党支部书记,主持雄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私庄煤矿炸药库监督检查不力,对民用爆炸物品审批把关不严,对该矿炸药库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行为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8.李霞,师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2011年1月起主持师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向私庄煤矿批供民用爆炸物品审核把关不严,对该矿炸药库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满家良,师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对师宗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行动工作不力,对私庄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及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安兴荣,师宗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商务局、烟草公司等部门,2011年4月22日由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牵头检查私庄煤矿停产整顿、隐患排查工作。对私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1.徐宏波,师宗县政府县长、县委副书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失职,在全县煤矿停产整顿、大部分未验收复产情况下,研究下达超出生产能力的煤炭生产考核指标;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上级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不了解、不掌握,组织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不力;多次违规收受县煤炭工业局等部门以“奖金”名义送给的现金,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张向明,曲靖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分管煤炭、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等工作。督促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落实煤矿停产整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不力;对分管的有关职能部门未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3.张春碧,2011年8月任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副局长、支部委员,负责师宗县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工作。督促落实煤矿停产整顿、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到位,对私庄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建议责成云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责成曲靖市人民政府、市长岳跃生分别向云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行政处罚建议
  私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且未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事故当班副矿长戚谷明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伪装带班下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条,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私庄煤矿处以罚款500万元。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私庄煤矿矿长张四兴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私庄煤矿在有关证照过期、暂扣期间,非法违法生产原煤6万多吨,且存在越界生产行为,2011年1-10月该矿销售原煤5.48万吨,销售收入1732万元。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五条、第十一条,责成曲靖市人民政府没收其非法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责成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私庄煤矿有关证照,由曲靖市人民政府依法对私庄煤矿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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