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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河南一交警网上贩卖公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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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02:56: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现商机]交警网上出售公民信息  被告人童某,男,1984年7月生于商城县,大学文化,捕前系河南省周口市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警察。
  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童某利用其在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之便,将通过公安内部网络查询的公民个人人口信息、车辆信息、宾馆入住信息等,以开设淘宝网店、QQ聊天、飞信聊天等方式,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61429.01元。其中通过114***499@qq.com支付宝账户非法获利25329元;向周某(另案处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31010元;向赵某(另案处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100元;向QQ号为289***688用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4290.01元;向QQ号为106***468的用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700元。
  案发后,办案人员从被告人QQ邮箱中,提取已发出的涉案邮件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2441条,赃款被告人已全部退缴。
       [法院认定]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童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能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商城县法院依法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61429.01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已被扣押的作案用电脑及电子附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实施以后,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法院也的确据此审理和判处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但这些人中多数是金融、电信部门的“内鬼”,公职人员被判刑的案例还比较少见。
  [新罪释法]哪些人可能会触犯该罪名
  针对此案,法官认为: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特定单位的人员,在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才是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后面,还有一款规定,即“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款的规定并没有限定主体,就是说,普通人或单位以窃取等其他非法方法获得个人信息的,可以认定是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特点: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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