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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代孕协议不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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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2-13 03:40: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了生孩子,一纸荒唐协议,将原本不认识的两人“绑”上了床,花了5万元,有了性关系;但孩子还没有出生就流产了。因为不甘心放弃,姐姐失败了,便动员妹妹接着“借腹生子”;两男女还没来得及“生子”,原配夫人就打了上门,将妹妹扫地出门。

  一个荒唐协议诞生:

  支付“代孕费”过起“夫妻”生活

  找了一个女人代孕生子不成功,又找个女人代孕生子,42岁的吴先生终于给自己找了麻烦。

  吴先生是深圳某企业的老板,有一个女儿;但他一直希望自己有个儿子。因为妻子年龄大了,又不愿意生产;于是便想到“借腹生子”。

  2006年5月,吴先生在下沙洗脚屋足浴的时候,认识了有高中文化的李小姐;两人交往后,达成代孕生子的协议:不论男女只要能怀孕生子,即支付15万代孕费;订金1万元,怀孕后支付2万,生产时支付2万元,DNA鉴定确定孩子是吴先生的孩子,再支付10万元。代孕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吴先生承担,但必须是两人同居发生性关系怀孕。协议还明确提到,如果女方违反协议只需要退还已支付现金,如果男方违约,当补偿女方违约金1万元。

  面对15万元的代孕费,李小姐动心了。

  于是吴要挟妻子,如果不认同两人的代孕生子协议,便要和她离婚,吴妻无奈只好认同了他们的协议。于是,吴先生用一张假身份证与李小姐签署了协议,并于2006年10月同居,开始了夫妻生活。几个月后,李小姐真的怀孕了。

  李小姐怀孕5个月后,她在深圳打工、18岁的妹妹因为失恋,未遂;李小姐在照顾妹妹之时,竟不小心流产了。

  “眼看孩子已经怀上,再过几个月就可以生产了,不想竟就这么流产了,花费的几万元钱也打了水漂。”对此,不仅吴很失望,而李小姐也不甘心:眼看到手的10万块钱就这么眼睁睁流走。

  姐姐流产不甘失败

  贪图高额回报怂恿妹妹代孕

  孩子流产后,李小姐一直在休养,同时也有了让妹妹代替怀孕的想法。

  “在工厂打工,十年也挣不了15万元,如果能够成功怀孕,不到一年就能挣到十年打工的钱。”在李劝说下,妹妹毫不考虑,就答应了代孕生子;但要求把自己身体休养好了之后,才和吴发生性关系、生孩子。

  做好妹妹的工作后,李小姐又去劝吴考虑让她的妹妹代替怀孕;对于42岁的吴来说,18岁女子有更多的诱惑,随即同意。

  2007年7月,李姓姐妹与吴先生双方再次签署了代孕生子的协议,但甲方不再李小姐,而是她的妹妹,吴的老婆也不知情。

  为了更好“生”孩子,吴特意在石厦村购买了一套单身公寓,安置了较好的居家用品,供李的妹妹居住,并支付了3000元的生活费开支。“我想让她先休养好,然后,再同居生孩子。”吴这样叙述他的初衷。

  但时隔不久,吴的老婆便发现了这个秘密。一天,吴的老婆带了几个彪形大汉,强行将李小姐的妹妹赶出门。

  “文化太低不要你代孕!”

  男方老婆赶来搅黄代孕发财梦

  赶走李的妹妹,让吴很懊恼,尽管他一再以离婚要挟,但他的老婆却振振有词:一个没有文化的打工妹,不可以作为代孕工具;没有文化,不仅会影响孩子的智商,先天潜能不够,直接影响孩子日后的成长;毕竟孩子以后要姓吴,要继承吴家的事业。

  另外,吴的老婆认为,没有经过她的同意,没有和她商量就找了代孕人,对她是欺骗和侮辱。吴最终还是接受了老婆的观点,拒绝和李的妹妹履行合同。

  但李小姐认为,尽管两人没有施行代孕协议,但吴不履行协议,就是单方违约;按照协议约定:如果不能兑现合约,吴应该给予1万元的补偿。否则就法庭见面。

  面对李的说辞,吴认为,他们既没有性关系,也没有什么接触,而且已经白给了3000元钱;既然老婆认为李的妹妹文化不高,也有一些道理,因此,不能给她补偿。

  律师分析:

  荒唐协议纯属非法 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说,国家卫生部实施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两项法规,明确禁止代孕和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网上代孕”以及李姓姐妹与吴先生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双方办理的代孕合同、保密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均不受法律保护。

  朱律师说,他们的“代孕”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道德问题;至于家庭的矛盾及经济纠纷已经引发。

  朱运德认为,现在法律没有明确代孕孩子的社会身份,也没有仔细追究代孕孕妇的法律责任和合法地位;如果孩子出生,其社会身份也很难定位,“代孕孕妇”的法律地位更为尴尬,探视、抚养、继承等民事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如果生育过程中发生意外的话,“代孕孕妇”的权益也无法保障。

  而2001年卫生部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中,也明确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本文地址:gdahr.cn/daiyunxinwen/2012/1219/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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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9 06:52: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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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12:48: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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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3 23:08: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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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07:44: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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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0:48:5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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