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自发生至今四个多月,近来再度引起网络热议。此案既已进入法律程序,就应当严格秉承法律理性评判。 刑事执法机关既要保护涉案的未成年人权利,又要满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息诉求,确实是一个考验。具体而言,该案应当厘清两个关键:一是究竟该保护什么?二是究竟该公开什么? 从该保护的内容看,此案涉嫌的是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性犯罪,首先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害者的隐私。遗憾的是,警方一开始缺乏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后来法律界人士指出个中要害,在舆论转向之下才注重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 而从该公开的内容看,或是出于此前的教训,也或是因为案件侦查需要,警方后来一直对此案缄口不言,相关信息的封闭再度引起舆论的质疑。不少网民有疑问:另外4个涉案人到底是谁?据悉4人当中并非全都是未成年人,既然如此,为何警方连未成年的李天一身份信息都能公布,其他成年嫌犯不公开呢? 面对疑问,执法机关的沉默难以服众,尤其是在案件已进入审查公诉阶段,对成年嫌疑人身份信息的隐讳,显然与案件侦破的关联越来越小。4名嫌犯至今信息全无,如此信息失衡在微博时代竟然滴水不漏;相反,作为未成年人的李天一,则一个人承担起了这起案件的所有舆论谴责。 警方出于什么原因不便透露信息,是为保护嫌犯还是出于其他的考虑,不得而知。但是就该案的刑事执法机关而言,理当在案情信息保密与回应社会质疑之间有所均衡,在不违背法律规范和案件侦查进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将“该公开的”内容公布于众。 即便出于正当性目的而不便公开详情,也应当有一个坦荡的理由与说法,以增进民众对刑事执法公信力的感知,而不要继续引致不必要的误解与隔膜。有的时候,回应公众细节上的瑕疵,或许会引发舆论对执法公正的普遍怀疑,其心理层面的影响性后果,可能是个案中的执法机关所难以预料的。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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