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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多名官员问责免职后复出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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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01:34: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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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山西襄汾溃坝事故中被撤销党内职务的原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以山西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的身份出席了一个公开活动,这一消息也得到了山西省委统战部官员的证实。
  从2009年开始,舆论对官员问责制度的关注焦点从“下台”转为“上台”。许多落马官员悄然复出,甚至官级得到提升。
  多官员问责被免后“合规”复出
  近几年来,以免职为代表的问责有被滥用的趋势,甚至被网友称为被问责官员“带薪休假”的代名词。梳理过去几年一些问责免职官员的经历发现,出事——免职——冷却——悄然复出——舆论质疑——回应合规——不了了之,成为他们的轨迹。
  制度为复出留下较大操作空间
  尽管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但是免职并非一个单项制度,而是散见于各个制度、规定里,主要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
  记者了解到,免职只是一种组织措施,用免职“处理”违纪干部,很容易为他们的“复出”打下伏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 (微博)认为,过去,免职基本上是一个职务变动,并不是一个处分。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免职后没有另行任用的话,就成了处分。
  云南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尹向阳也认为,现在免职有时全凭领导意志,也不经过任何程序,随意性很强。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则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除了“一年时间”的硬性规定外,“实绩突出”等规定为相关部门和人员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指出,现代政治文明体系下,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一般微乎其微。“我国的被问责官员大量复出,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状况。”
  “不能上面打招呼就重新上岗”
  2012年,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进一步规范问责方式,完善被问责干部复出的程序规定”。
  不少网民表示,并不反对问责官员复出,而是质疑复出程序是否合法。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认为,问题官员终身禁止复出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不能出了问题就不用了,而且有些问责官员本来就是代人受过。
  “官员犯了错,不是不可以复出,关键是看怎么复出。”在尹向阳看来,有必要就免职专门出台制度,对什么情况该免职、免职的程序、复出的时限和程序等进行规范。
  “官员复出要经过人大讨论和说明,而不能仅仅是‘上面打招呼’就重新上岗。至于谁提议其复出,也要一并进行公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犯了错误的官员要重新上岗需要先取得民众的谅解。可以有一个仪式,在这个仪式上进行诚恳的道歉和检讨。
  ■ 案例
  2008年5月,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邵立勇赴福建考察,在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该局人员仍在武夷山等地游玩。事情曝光后,邵立勇被免职。一年之后,邵立勇以威海市工商局局长的身份再度露面。山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任命未违规。
  2012年1月,由于女儿吃空饷,原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县委书记杨存虎,被免职。3月20日,忻州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杨存虎任忻州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忻州市新闻办有关人士表示,杨存虎的工作安排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干部任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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