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了解赖昌星在国外的资产状况,并拟与加拿大签订“关于返还和分享被没收财产的协定” 本刊记者/王全宝 5月1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赖昌星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自1999年8月因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潜逃加拿大13年后,这名一度在中国家喻户晓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终于得到法律的审判。但是,其转移的境外资产如何处理因鲜有披露也格外受关注。《中国新闻周刊》独家渠道获悉: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了解赖昌星在国外的资产状况,并拟与加拿大签订“关于返还和分享被没收财产的协定”。 对于两国如何分配被没收财产,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这主要视该国在执法合作中贡献的大小来定。“这是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也是基于解决问题的需要。” 近几年,随着高山、余振东等外逃人员或被遣返或被引渡,对于追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中国已经与国外形成良性执法合作机制。同时在追赃方面一直在试图有所突破。 “我们不能仅仅只‘追人’,还要‘追物’。”5月22日,反腐败国际合作问题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陈雷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压缩外逃人员生存空间,切断其生活来源,是目前的常用策略。 外逃资金成谜 中国每年外逃资产究竟数额有多大?至今并无权威说法,一些部门和研究机构也曾公布过相关数字,但大多也是“犹抱琵琶”。 在陈雷刚刚出版的《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理论与实务》一书中,对于腐败犯罪资产追回(返回)有专门论述,并对腐败犯罪资产外逃现状进行详尽分析。这位长期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专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总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高级检察官,曾参与办理多起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境外追逃追赃大要案。 在追赃实务与理论研究上,陈雷更有深耕。2007年和2011年,由其分别申请主持并获准立项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研究”颇受关注,前项研究成果已结项。 据陈雷在书中引用的2004年8月商务部研究院的一份《离岸金融中心成为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调查报告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官员逃往国外,带走大约500多亿美元的资金。据悉,该报告既出,就曾引起中央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外逃资产也因此成社会关注热点。 “我国外逃犯罪嫌疑人究竟带走多少资金,难以统计出具体数字。”陈雷坦言,在经济体制转型期,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至境外的案件日益增多。 陈雷认为,外逃犯罪嫌疑人带走资金虽然由相关部门或研究机构公布的标准不一,但其严重程度可见一斑。“目前究竟有多少犯罪资产转移到境外,尚未有准确数字,但绝不在少数。” 从已发个案中的外逃资金数额分析,还是相当巨大,从过去的几万元、几十万元发展到现在的数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 据陈雷分析,愈七成出逃贪官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 陈雷在书中披露了几起金额过亿元的案例:涉案金额最高的是上海大东江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萧洪彬,涉嫌骗汇约61亿元;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等人涉案4.83亿美元;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何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伙同他人内外勾结利用伪造票据进行诈骗,骗取10亿元巨款。 除了对外逃资金数额进行分析,陈雷还对向境外转移赃款赃物的惯常手法予以总结:通常情况下,以洗钱方式将赃款赃物“漂白”或变现后,通过银行或地下钱庄渠道转移境外,是最基本的犯罪手段;而对于收受房产、名贵字画、贵重物品等不易转移或限制流通的赃物,往往是先转移到亲友的名下或由亲友代为保管等加以隐匿,等待时机成熟后,迅速变现并将其转移境外。 此外,对于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无法转移(如房产)、来不及转移或隐匿的赃物,数量也十分庞大。 陈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据有关执法办案部门不完全统计,已采取查封、冻结或扣押措施的案件期限绝大多数都超过5年,时间最长的超过了25年。 以追赃促追逃 但是,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外逃犯罪嫌疑人引渡或遣返回国内,对中国有力打击犯罪、特别是外逃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意义重大,利大于弊。现实不能忽视的是,追逃成本大、追赃返还难,大量嫌疑人因无被引渡之忧且提前转移大量财产,而在异乡逍遥法外。 陈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追赃可以有效迫使犯罪嫌疑人回国,因为追赃使其在境外的物质基础受到极大限制,进而可以促使追逃成功。 1994年,时任加拿大总督纳蒂辛访华后,中加双方签署《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开始双边刑事司法领域合作。该条约对司法协助的范围予以列举,包括“涉及赃款赃物和归还被害人财物的措施”。 但是具体到远华案件,追赃并不是那么顺利。据《财经》报道,中方向加方作出的承诺还包括,赖昌星在加拿大的资产由加方罚没;被遣返后其不会受到司法机关虐待,享有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其亲属及财产亦将受到相应法律保护;中加将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合作,等等。这其实等于放弃了对赖昌星转移到加拿大的涉案款物的追索。 对于这一说法,有关司法部门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予以否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二条规定,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搜查和扣押犯罪所得和涉及赃款赃物及归还被害人财物的措施;该条约第十七条还特别规定了“赃款赃物”处理原则,规定“被请求方一旦发现前款所述赃款赃物,则应采取其法律所允许的措施对赃款赃物予以冻结、扣押或没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上述赃款赃物移交给请求方”。 陈雷认为,对犯罪分子通过洗钱等渠道将犯罪所得或非法资产转移到境外的,不论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被引渡或遣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条约或协定,都可以通过独立的资产追回程序或司法协助程序予以追回或返还。赖昌星的遣返也是如此。 法律亟需细化 今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其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增设了第五编“特别程序”,其中第三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据悉,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主要是基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及追缴腐败犯罪资产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中国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具体措施。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大大压缩了外逃犯罪嫌疑人生存空间,同时也为中外执法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陈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在新刑诉法通过之前,对于外逃犯罪嫌疑人留在国内的犯罪所得或财产,无法通过没收财产的方式加以追缴,只能由检察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长期或无期限查封或扣押;另一方面,对于被其转移到国外的财产,则更无法提供中国审判机关的没收裁决以请求财产所在地国家的司法机关协助执行。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将会以追赃促进追逃。”陈雷说,鉴于现实中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他建议最高检制定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证据标准或诉讼细则,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细化特别没收程序,以做好追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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