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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信息] 我要缴纳两份住房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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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14:02: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92省的李先生问:我和我的同学在小巴黎14区共同租了一套房子,一直住到了2011年1月17日。我自己单独在92省又找了另一套公寓,并于2010年10月20日为新的住房签订了住房合同。我给小巴黎14区的税务局寄挂号信,告知他们我的新地址,并要求免除旧住房的住房税。然而2011年2月15日我收到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单上仍然显示的是旧地址。我猜想寄去的回执挂号信并没有得到受理,于是我在网上税务部门的服务页面将住房地址改成了新的,并注明日期为2011年1月17日。
请问,我是否可以避免交付两笔住房税?如果税务局认为2011年1月17日更改生效,我是否应该注明我更改地址是在2010年?税务部门主要依据租房合同签订的日期,还是我向税务局申明的日期?
对于旧住房,我还有一个合租的房客。由于现在已经不是合租了,请问,我们两个人应支付各自的房屋税,还是一个人要负担全部的房屋税?我是否可以申请免除旧地址的房屋税?如果不能,那么可以申请免除新住址的房屋税吗?
律师回答:居住税(tax d'habitation)是指为您占据并且享有使用权的住所缴纳的税费,按年度计算征收,凡于每个税务年度的1月1日专属拥有或享受某一带家俱住所者都应缴纳居住税。也就是说,无论租约何时开始,只要该年的1月1日居住在一个地区,无论几天,都要在该地区缴纳居住税。居住在学生宿舍的学生可以免交居住税。
居住税属于一种地方税收,作为市镇和市镇联合体等地方行政的预算收入。居住税的金额与居住城市有关,不同城市间可以有很大的差异。
原则上,您签订了两份住房合同,并不意味着您不享用其中的一处住房。因此,为了避免支付第一个住房的住房税,您需要向税务局提供证据,证明您不再居住在第一处住房,并且也不再享有其使用权。因为,法律上而言,由于您2011年1月1日没有解除租约,您仍然享有第一套房子的使用权。
如果对于住房税费的缴纳提出质疑,应该提出投诉。您应该向税务局寄一封回执挂号信,在信里声明您更改地址是在2010年,解释不应该支付房屋税的原因,并提供所有您不再居住在第一处房屋的证据。税务部门有一个月的审核答复期。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回复,等同于拒绝回复,您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财政税务部门一般会避免一个司法诉讼程序,因此,如果税务部门不回复,您可以尝试着再次写信。
至于您和您合租的房客怎样分担房屋税,无论房东是否与你们两个人都签订了租约,税务局都可能只给你们其中一个人寄送全部的房屋税单,因为为了便于操作,房屋税是按住宅征收的。因此,您先缴纳了全部的住宅税后,可以要求您的合租的房客向您偿还一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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