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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浙大副校长对其车祸负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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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1:28: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杭州交警部门:浙大副校长对其车祸负主责
2014年09月03日17:12  新华网 [url=]收藏本文[/url]

浙大副校长吴平(资料图)

  “新华社发布”客户端杭州9月3日专电 (记者 方益波) 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发生于2014年6月12日的“浙江大学副校长车祸案”于9月3日确定了双方责任。杭州交警部门认定,浙大副校长吴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汪国财负次要责任。
  6月12日6时许,吴平驾驶轿车在杭州绕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墩出口附近时,与司机汪国财驾驶的大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吴平死亡、汪国财受伤及双方车辆、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此次事故的一段监控视频在网上被广泛传播,引发舆论关注。
  据杭州交警部门介绍,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立即组织施救,进行现场勘察,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分别对事故双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事故成因等,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意见送达双方后,大货车驾驶人汪国财对两份检验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分别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杭州绕城交警大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分别予以受理,并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已在法定时限内作出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表明:可以排除大货车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及其运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而引发该起事故的可能性,但该车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及其运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均会加重事故后果。  交警现查明,吴平的违法行为是: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汪国财的违法行为是:驾驶制动系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车辆;核载27.7吨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2.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杭州绕城交警大队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吴平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发生的原因,吴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汪国财驾车时的违法行为加重了事故后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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