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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 泰安中院赔委会枉法裁判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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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0-28 04:32: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潇洒一生 于 2014-10-28 04:34 编辑

了解更多内容,请搜索腾讯微博“医改看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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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中院赔委会枉法裁判的情况说明 14/10/28

请各地媒体帮忙问问总书记、政法书记孟和最高法院长周强,

一个人被公安机关诬陷为罪犯和精神病,泰安中院枉法裁判,坚持认为他有精神病。那么,他去杀人放火是否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请大家拭目以待,山东省高院赔委会如何裁判?我们的司法系统究竟可以腐败到什么程度?一些仇恨社会的恶性事件确实与司法腐败有关。

山东省高院已经在2014年10月27日上午受理了下面的申诉书。(2014法委赔 监字27号 山东省高院赔偿办电话0531-68887416 七天后联系)

本文是泰安中院枉法裁判系列的第二篇。第一篇《政治潜规正在伤害医改》已经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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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申诉人:医改看山东
医改看山东因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枉法裁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法释〔2012〕1号》,确认泰安中院赔委会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事实。
2、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法释〔2013〕27号》第二条,请泰安中院赔委会重新审理,并通过质证程序确认本人罪名是否成立。
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和《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认肥城公安局违反刑事诉讼法,不按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滥用司法程序剥夺本人洗刷罪名权利的事实。
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确认本人的公民举证资格。
申诉理由(泰安中院赔委会枉法裁判的情况说明):
立案阶段
泰安中院赔委会主任张云翼在立案阶段就有法不依,执法犯法。
本人在2月24日、4月18日、4月23日、5月15日、6月18日、6月25日、7月22日去了七趟泰安中级法院,递交了5次立案申请,4次被拒绝都与张云翼有关。其中,6月18日被拒绝的理由是张云翼失约去济南学习了,所以立案二庭不能立案。最后一次同意受理是因为本人的母亲给立案二庭庭长写了一封亲笔信,指控张云翼反复用法律主体资格的理由阻挠立案属于执法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第七条规定,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应予立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对《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也特别强调了不应再就主体资格予以审查的问题。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肥城公安局,复议机关是泰安公安局。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都没有质疑本人的主体资格,张云翼却用这个理由阻挠立案二庭立案。
腾讯微博 医改看山东的《法律尊严不容践踏》详细说明了张云翼在立案阶段就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认真学习贯彻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公开承诺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打官司难、执行难问题,作为今年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山东省高院应当如何处理本人立案难的问题?
书面审理阶段
案件受理通知书中被告知的申请回避权利形同虚设。
    案件受理通知书指出,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本人多次电话询问(2周一次)审理进展,张云翼总说需要合议庭研究。但是,本人至今也没有被告知合议庭的成员是谁。所以,本人实际被泰安中院赔委会剥夺了申请回避的权利。本人多次请求质证程序,都遭到张云翼的拒绝。并且,张云翼既不肯提供书面告知,也不肯口头告知拒绝质证的理由。
泰安中院赔委会决定书的问题
泰安中院赔委会决定书存在明显的逻辑缺陷,根本就是枉法裁判。
首先不说本人有证据说明刑事拘留程序错误,泰安中院赔委会以程序正确所以结果正确的逻辑做出裁判就非常荒唐
本人曾多次表示希望决议书能够确认罪名是否成立,张云翼答复赔委会不负责裁判罪名是否成立。并且,张云翼拒绝书面告知或者口头告知理由。果然,泰安中院赔委会决定书完全回避了本人罪名是否成立的关键性问题,而是强调刑事拘留程序正确
罪名是否成立是刑事拘留是否正确的前提,更是能否获得赔偿的关键。既然泰安中院赔委会不能确认罪名是否成立,凭什么认定刑事拘留正确?泰安中院赔委会完全可以说因为不能确定罪名是否成立,所以不能支持赔偿。事实上,本人罪名不成立会让公安机关有关人员面临涉嫌妨害作证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泰安中院赔委会涉嫌包庇犯罪行为
关于司法鉴定和刑事拘留程序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泰安中院赔委会为何无视肥城公安局不按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的事实,认定刑事拘留程序正确?延长至三十日只适用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本人案情明显不适用于这一条件。更为关键的,肥城公安局在刑事拘留期间没有增加任何新证据和新材料,除了精神病鉴定报告
本人的刑事拘留和司法鉴定费用全部是公安机关支付的。本人想通过拒绝交纳费用的方式拒绝司法鉴定的权利被剥夺了。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本人被移送检察院后被司法鉴定为精神病,公安机关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错误更不需要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肥城公安局强制本人进行司法鉴定的目的就是要阻止此案移送检察院。泰安中院赔委会为何对如此明显的刑事拘留程序错误和滥用职权行为视而不见?
明明是公安人员陈彬为了阻止本人递交赔偿申请诱导本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当本人正式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时却被驳回了。这不是把法律当儿戏吗?所以,本人在收到《肥城市公安局不准予重新鉴定通知书 肥公(国)不重鉴通字[2013]001号》后签字注明拒绝
在整个赔偿程序中,肥城公安局和泰安公安局都没有利用法律主体资格阻挠本人的申请,却在赔偿决定书和复议书中坚持认为本人有罪、有精神病。两级公安机关用行动认定本人没有精神病,用语言认定本人有罪、有精神病。泰安中院赔委会为何对两级公安机关这种精神分裂式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一个人明明没有杀人,却被公安机关诬陷为杀人犯和精神病。就算此人真有精神病,难道精神病人就没有司法途径伸冤吗?请省高院明确告知,如果一个精神病人被公安机关诬陷为罪犯,他可以通过什么司法途径主张权利?一个人罪名是否成立最终需要法院认定。按照正常程序,本人受到的犯罪指控一审在肥城法院,二审在泰安中院。所以,请省高院尊重本人请求,由泰安中院组织合议庭,通过质证程序确认本人罪名是否成立。
肥城公安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列出公安机关先行拘留的七种情形,本人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例如,公安机关没有合法手续就断掉本人家中网线(7月19日),却没有阻止本人在其他地方上网。在此期间,本人多次电话联系肥城公安局,表示不会在敏感时期发布敏感信息,希望能够恢复加重上网。所以,直到被刑事拘留(8月5日)时,本人都没有在网上发布任何信息。本人已经保留了通信公司提供的通话记录作为证据。所以,(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不适用于本人的情形,剩余六种情形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肥城公安局的决定书和泰安公安局的复议书公然造假的第一个证据,证据造假。去年7月16日至8月5日期间,本人没有在网上发布任何信息。肥城公安局和泰安公安局指控本人直到8月3日被立案时还在发布信息的证据在哪里?所以,决定书和复议书造假的目的是要让刑事拘留措施合法化,掩盖肥城公安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事实。
肥城公安局的决定书和泰安公安局的复议书公然造假的第二个证据,刑事拘留时间造假。肥城公安局在8月2日就已经刑事拘留本人,并且在8月4日把本人送回家。当时,公安人员曾表示,不再去济南中院作证就不会再拘留本人。本人是在8月5日去济南的车上被带走的。所以,决定书和复议书造假的目的不仅是要掩盖肥城公安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事实,而且是要掩盖刑事拘留是为了剥夺本人作证义务的真相。公安机关有关人员涉嫌妨害作证罪证据确凿。所以,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证据不止一个,泰安中院赔委会就是假装看不见。
罪名本身不成立的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4号》第六条,本人发布的任何信息都不属于法律定义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不真实信息。并且,本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关信息在法律定义范围之外也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根据法院解释,作为结果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针对司法解释接受人民网采访时也特别强调一定要带着后果。肥城公安局和泰安公安局根本就没有有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所以,本人至今没有被任何方面告知有关信息造成怎样的严重后果。事实上,所有被指控信息都曾经做过治安问讯笔录,肥城公安局有关人员曾经亲口说这些信息甚至治安处罚都不够格。肥城公安局诬陷本人犯罪和有精神病是为了阻止本人履行作证义务。
为了洗刷罪名,本人首先去肥城法院提出诉讼。肥城法院告知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程序确认罪名是否成立,并主张赔偿。然后,本人去了肥城检察院。肥城检察院告知立案正确,并明确表示立案正确不等于刑事拘留正确。最后,本人向肥城公安局法制大队递交赔偿申请。第一次递交申请被法制大队拒绝,要求本人与办案民警陈彬联系。陈彬诱导本人重新做司法鉴定,并威胁说没有精神病就要被再抓起来。当本人正式递交重新司法鉴定申请时,却答复不重新鉴定了肥城公安局受理了本人的第二次赔偿申请两级公安机关都没有利用法律主体资格阻挠本人的申请,却在赔偿决定书和复议书中坚持认为本人有罪、有精神病。所以,肥城公安局和泰安公安局清楚本人无罪,但是拒绝认错。
案件真相
    公安机关没有合法手续就断掉本人家中网线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在沟通半个月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本人决定去济南中级法院提供薄熙来罪名不成立的证据,并主动电话告知了肥城公安局。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本人递交的证据不可靠,却不能利用公安机关阻止本人递交证据。肥城公安局在泰安公安局的压力下刑事拘留本人,并勾结济宁精神病院出具作案时有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已经涉嫌妨害作证罪和滥用职权罪。山东省高院是薄熙来案的二审法院,请不要无视这些司法机关执法犯法的事实。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诉人 医改看山东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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