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的法国,村民养猪是很随便的,家猪随随便便就在大街上闲逛,吃些人们扔掉的垃圾。那个时候人都养活不易,哪有闲粮养猪唉。 有些穷凶极饿的猪在找不到食物的情况下会对小孩发起进攻,甚至发生吃掉婴儿的恐怖事件,而且貌似这样的惨案经常会发生。每当这种情况,愤怒的人们一定会把肇事猪打死吧?结果令人大跌眼镜。原来这还得走法律途径。
每当发生这种情况,按照中世纪的法律,正常的法律程序是这样的:犯罪嫌疑猪被抓起来关押在刑事法院的监狱里等待法官审判。由检察官(封建领主手下负责公共司法事务的官员)对犯罪嫌疑猪提起公诉。在听取证人证言之后,检察官提请法官对肇事猪进行审判。然后才可以对犯罪猪执行死刑——通常用绳将猪勒死后将其后蹄绑起来吊在树上示众。
法国国家档案馆收藏了众多从13世纪到16世纪审判肇事猪的案例。
1266年:丰特内欧罗斯镇,一只公猪吞食了一个孩子,火刑。 1394年,一只猪杀害了卢曼尼教区的一个孩子,被判绞刑。 1404年,在勃艮第,三只猪被判死刑,罪名:谋杀了一个在摇篮里的孩子。 1408年7月17日:一只猪在鲁昂进行审判后,被处以绞刑, 1540年,在勃艮第,一只公猪由于同样的原因,在第戎修道院接受审判,然后在布罗匈镇被执行绞刑。
虽然审判的对象是猪,可是中世纪的时候司法处理的程序还是相当正规的。有起诉方,被告,甚至还有辩护人。当然法院还出具正规的判决书。
对犯罪猪的死刑执行过程也是公开和盛大的,在广场上当着人山人海的看客进行,有时还为猪穿上人的衣服。根据史载,1386年,诺曼底的法列兹地区有一只母猪因为啃坏了一个婴儿的脸部手臂而导致儿童死亡,按照以牙还牙的司法原则,这只母猪被判同态刑——既砍伤猪蹄和猪头,然后再将其穿上了人的衣服处以绞刑直至死亡。这次行刑,总共花费了10个苏,外加一副给行刑人的新手套。
有时,肇事猪也会被“特赦”。史载1379年9月5日,勃艮第地区的一对父子在牧地里放猪,突然三只公猪和一只公猪向儿子发起了进攻,将其掀倒在地。等父亲赶到的时候,儿子已经不行了。按照当时的情形,这四只猪会作为共案犯而被判处死刑。那个父亲不但失去了亲生儿子还要损失4只猪,这个损失可真是太大了。按照当时的习俗,被判死刑的猪是不纯洁的,是不能用来吃的,更加禁止买卖。况且按照死刑程序,执行后的尸体必须烧掉或者掩埋。
可怜的父亲连忙跑到公爵处,请求了一张用来赦免罪行的“信札”,才得以保得四只猪的性命。
转自《法兰西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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