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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卢美美事件牵出社团敛财乱象将启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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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8:39: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


治理社团敛财之风
  全国70%的市县没有专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无力监管或监管不到位情况较为普遍
  进入7月以来,与社团组织有关的非法敛财丑闻接连爆出。
  “全国小记者培训活动中心”欺骗性培训事件,牵出其挂靠的“中爱联”(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8年未年检、涉及营利性活动。
“卢美美”事件,牵出“中非希望工程”及当事方“世华会”(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在香港注册的“世华会”被国务院侨办认为“从未收到任何有关‘世华会’涉侨活动的报批申请”。
  由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和“中爱联”主办的“共和国脊梁”人物评比表彰活动,违反社会组织“不得向会员单位收取费用”等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受到民政部作出的行政处罚。
  8月,民政部分别对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中国散文学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报纸副刊研究会、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等8家社会组织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惩戒其以挂名方式参与由企业具体承办的活动、不履行主办单位职责、对活动疏于监管等行为。
  近期,在对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的采访中,《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社团敛财乱象已经引起高层和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严厉的治理行动已经启动。
  敛财乱象探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迅速发展。1988年,我国仅有4446家社会组织,到2003年底时这一数字发展到26.6万家。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4.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6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9万个,基金会2311个。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社会组织总体上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确有部分社会组织在日常运作中存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社会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有的社会组织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费用;有的社会组织在政府部门年检、年审、发证、办理各种手续时搭车收费、强制收费。
  有的社会组织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强制培训、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有的社会组织通过签订合同,约定收费返还比例,将服务性收费委托给营利性机构办理,获取非法收入。
  有的社会组织借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随意向参与企业或组织收取费用。有的社团不按照备案规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或者只收取费用不为会员服务。有的非法组织打着社会组织的旗号,并冒用社会知名人士的名义,公开敛财,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在接受本刊采访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梳理了部分社团组织非法敛财问题的四个主要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低,目前仅有三个行政法规和若干部门规章,还没有一个社会组织方面的基本法律。现有法规内容不完善,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境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活动的管理无法可依。社会组织的财政资助、人事管理、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及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等配套政策也不完善。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不健全,给各种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大量社会组织游离于监管之外。双重管理造成登记“门槛”过高,大量社会需要的社会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没法登记,游离于依法管理之外。未经审批、基层自行成立的“草根组织”等,给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登记管理力量薄弱,监管乏力。登记管理机关工作量大,任务繁重,但人员、经费普遍不足,全国70%的市县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无力监管或监管不到位情况较为普遍。
  四是社会组织自律机制有待加强。有些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自我约束意识不强,自我治理流于表面,未能建立起有效的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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