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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 温州加强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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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08:34: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我市出台办法规范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向“下”拓展空间将有章可循。

    我市出台办法规范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向“下”拓展空间将有章可循。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行为,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地下空间净高应大于2.2米
  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以下的空间,其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市政道路、公共绿化、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权的有效面积高度必须在2.2米以上(含2.2米),其面积暂按地下空间四周其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的水平测量和计算。地下空间需单独另计容积率的,其计算规则按有关容积率计算规定执行。
  突出规划前置审批重要性
  《办法》规定,开发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办法》还突出了规划前置审批的重要性,要求每一地块在供地之前,规划部门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必须明确地下空间的各类用途、退用地边界的要求,为下一步供地、测算地价,出让年限、办理产权证提供初步依据。并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按规定满足人防结建等配套设施的基础上,依据不同的用途、建设业主,可以划拨、有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颁发相应土地、房产权证。
  “地下”使用年限不超“地表”
  《办法》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限期限使用制度。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的最高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用途类别,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地表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个整体出让的,其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年限,年限起算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应当一致。
  明确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法
  办法明确了已建地下空间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及确权解决办法。
  对于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已明确地下建筑物和用途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条件确认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地下建筑物和用途,或实际建设中增加了地下建筑物,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办供地手续,其中属公建配套性质的,一律视同划拨方式并确权给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属经营性的,应补交出让金后,再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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