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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湘西老板集资诈骗8.3亿被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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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03:49: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同样的集资诈骗罪,同样是二审被判死刑。

2012年2月8日,迟迟没有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高院”)二审宣判通知,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少光向湖南楚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治国打了个电话,在获知熊治国也没收到宣判通知后,委托熊亲自去湖南高院询问情况。

2月10日下午,熊治国在湖南高院得知案件已经宣判,并取得二审判决书。这让作为“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二审辩护律师的王少光和熊治国颇感诧异,“怎么能不通知辩护律师就宣判?”

上述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曾成杰、曾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元,集资诈骗金额8.3亿元,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曾成杰、曾正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沙中院”)的一审判决,即“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上诉人曾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王少光从现关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的曾成杰处得知,宣判的日期是1月19日。

就在前一天的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吴英案”进行二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目前,曾成杰和吴英的死刑判决均已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与“吴英案”的7.7亿非法集资额相比,曾成杰案的涉案金额更为巨大,案情也更为庞杂,且疑点重重。本报记者通过梳理该案中错综复杂的关系,力求还原其中的是非曲直。

缘起“三馆项目”

该案为吉首市2008年爆发的民间融资风波引发的诸多诉讼案件之一,也是二审唯一的死刑案。

案发前,曾成杰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该公司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称“湘西自治州”)首府吉首市最大房地产公司之一,也是吉首市重点工程项目“三馆项目”的开发商。

2008年12月,曾成杰因涉嫌集资诈骗被逮捕,曾成杰的女儿曾正,时任该公司财务部出纳、审计。同案的三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邓友云、曾成杰的妻子,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此外,三馆公司多名管理人员一并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本案二审判决书及相关历史资料显示,该案为吉首市2008年爆发的民间融资风波引发的诸多诉讼案件之一,也是二审唯一的死刑案。

追根溯源。2003年6月,湘西自治州决定对湘西自治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简称“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提高吉首旧城改造的水平,并着手选择开发商。据了解,该项目占地约80亩地,为吉首市区最繁华商业用地。

曾成杰获悉后,为获取开发项目的资质和条件于当年8月挂靠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邵阳建安公司”),并以邵阳建安公司名义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下称“吉首国开公司”)参与竞标。同时,开始以邵阳建安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下称“吉首开发部”)为集资主体,依托“三馆项目”,以参与金的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集资。

9月,曾成杰挂靠的吉首国开公司,与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光彩地产”),和湖南湘西荣昌集团,三家公司同时中标。

2004年1月,曾成杰、范吉湘注册成立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更名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三馆公司”),曾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范任总经理。

在二审判决中湖南高院认定,三馆公司最初的850万注册资本金均为吉首市农村信用社人民路信用社贷款。此外,2004年1月12日、14日,曾成杰分别以补偿光彩地产和荣昌集团200万元和600万元的方式,要求两家公司退出“三馆项目”开发,从而获取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

王少光对此并不认可,并称曾成杰在从事三馆项目前已经在当地完成了57个工程项目,投入三馆项目的资金达1700万元。而光彩和荣昌集团中标后是自己撤回了4000万投标保证金,放弃了中标权,才由曾成杰负责三馆项目的开发。

随后,参与金的收集主体由吉首开发部变更为三馆公司。

2009年9月,湖南省华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下称“会计鉴定”)显示:2003年至2008年的五年间,三馆公司集资总金额34.5亿,实际收到现金总额28.3亿,已退集资本金16.8亿,支付资金利息9.4亿,支付集资奖励1.2亿,集资涉及人数24238人,累计57759人次。扣除已还本息,湖南高院认定的集资诈骗额为8.3亿元。

“非法占有”之辩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而司法解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表述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等。

对于曾成杰集资诈骗罪的定性,二审公诉人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下称“湖南高检”)认定:根据华信会计鉴定,三馆公司融资规模为34.5 亿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为7.7亿元,明显不成比例。

但王少光认为,剔除已退本息及集资奖励,三馆公司实际可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总额是7.1亿元。“按华信的会计鉴定,三馆公司的资产总计7.7亿元,即实际投入生产活动的资金就是7.7亿元,三馆公司实际投入生产活动的资金大于可以使用的资金5784万元。“而这5784万元,来源于三馆公司涉案融资以外的其它投资和经营活动的正常收入。”

另据会计鉴定,2003年到2008年,三馆公司的房屋销售收入及门店租赁收入为1.1亿元。此外湖南高院认定,共有2.6亿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者直接转移。

以三馆公司最大的关联企业——湖南新林酒店管理公司为例,该酒店注册资本888万元,法人代表姚茂,由姚茂出资452万元,曾正出资436万元。

而湖南高院认定,新林酒店实收资本的资金来源是从应付三馆公司的往来款8596.03万元中转出888万元形成,但三馆公司没有完整的挂应收新林酒店往来账。“应付往来款就是融资款。”王少光说。

会计鉴定称,这样的关联公司共有6家。“这些公司在集团公司登记时并未登记进去,确实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但报给政府的资产状况资料等,都明确把这些公司写进去了。”王少光称。他同时认为,只要将融资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包括购买房产从事合法盈利活动等,都不应属于集资诈骗。

不过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被检方指控的关键证据。湖南高院认定,曾成杰将三馆公司资产或资金购买的房产登记在邓友云名下的有2905.77平方米,市场价值共计1991.7万元。

王少光认为:“房产登记在邓友云名下是为了便于抵押贷款,且邓友云对此根本不知情,房产证一直在公司办事人员处保管。”

此外,湖南高院还认定,曾成杰个人隐匿占有大额集资款1530万元不入集资帐,却用三馆公司资金支付这笔款项形成的利息859万元。但王少光否认了这一点。

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上述资产转移的细节并不甚清晰。长沙中院也曾向湖南高检发出补充侦查建议函,认为曾成杰、曾正、邓友云从三馆公司借贷或转账设立个人公司的情况,或非经营性借支和转账的事实需要鉴定。

但长沙市检察院在回函中认为,资金使用情况已经体现在华信的会计鉴定中,不需要再补充鉴定。但记者查阅该会计鉴定发现,相关记载较为简略。

资产评估”缺失

王少光称,截至本案二审审判结束,仍未对三馆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按照我国刑法,集资诈骗罪若为单位犯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自然人犯罪的最高刑罚则为死刑。因而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成为本案控辩双方争夺的焦点。

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显示: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辩护律师认为该案如果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犯罪。

但湖南高院对此的裁定是:曾成杰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尽管大部分时间以三馆公司的名义进行,但其在公司未成立前就以吉首开发部的名义收取“参与金”进行非法集资,此行为无法体现“单位利益和意志”。

在一审辩方提供的一份由清华、北大、中国政法大学,及国家法官学院的四位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本案所涉及非法集资是以邵阳建安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三馆公司等单位的名义实施的,集资所得也均用于这些单位的工程建设和日常经营,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

此外,湖南高院还认定:曾成杰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和条件,三馆公司成立的前提就是违法的,而且曾成杰设立公司、公司增资和项目开发都是利用贷款和非法集资的资金进行,三馆公司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这确实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受到的应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责任。”王少光说。

而湖南高检否定本案融资行为是公司行为的另一个理由是:,三馆实际上是曾成杰个人的公司。

“按照公司法,有限公司一般要两个以上股东,如果登记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实际上确只有一个股东,不能因此否定该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而三馆公司既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更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王少光称。

华信会计鉴定显示,三馆公司资产总计7.7亿元,负债18亿元,净资产-10.3亿元。

但王少光称,曾成杰称其在被捕前,三馆公司经吉首市官方认可的评估资产为23.8亿元。“会计鉴定不能替代资产评估,它是对投资总额的认定,而不是资产评估,如果按照这种计算方式,任何投资都必然是亏损的,同时,三馆公司也没有任何合法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参与鉴定过程,程序不合法。”

“如果定他有罪就必须证明他资不抵债进而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损失,缺乏资产评估是本案致命伤。”王少光说。据了解,对涉案财产价值的评估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习惯做法。根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资产和负债评估是必要的法律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长沙中院在上述补充侦查建议中认为,本案缺少三馆公司及相关关联企业的资产评估和清查核资情况的鉴定。

但长沙市检察院在回函中称:由于上述公司已被“湘西自治州依法处置吉首市非法集资专案组”处置,该专案组已经出具说明证实上述公司依法处置兑付集资户的资金、给集资户造成损失的数据,该份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故无需再提供资产鉴定方面的证据。

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2010年2月,三馆公司处于核心商业圈的“吉首商贸大世界”项目被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公司接管。该公司经湖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是由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组建的子公司。

王少光说,截止本案二审审判结束,仍未对三馆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湘西的无奈

2008年7月,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的统计显示:“到6月末,我州民间借贷规模达到近70亿元。”

曾成杰案只是2008年湘西州首府吉首市爆发的民间融资风波引发的诉讼案之一。

据当时媒体的公开报道,因涉嫌“湘西非法集资事件”而遭调查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干部就达113名。

事实上,从1999年到2008年,湘西自治州对民间融资一直持鼓励态度。199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敲定了西部大开发战略,这让长期以来经济发展极为缓慢的湘西感到异常兴奋。

当年,吉首市委、市政府便提出了开发城市新区的新思路。但贫弱的地方财政无力支持大量的建设,且各家银行又由于在湘西的历史坏账太多,采取了严格的贷款限制措施。

记者掌握的数据显示,1999年湘西自治州全州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73.9亿元,而2008年这一数据仅为106.9亿元,近十年间仅增长了36亿。使用民间资金成为彼时的无奈之举。

2000年的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调动民间投资和企业创业的积极性”,是当年全州经济结构调整的第一项措施,首次明确表示企业发展需要调动民间投资。此后,“鼓励民间投资”等字眼出现在历年州政府工作报告中。

2008年7月,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发布的《2008年上半年湘西州经济金融形势分析》显示:“到6月末,我州民间借贷规模达到近70亿元。”

但随着2008年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加剧,湘西房地产业的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化,民间融资的利率也水涨船高,月息一度涨至10%甚至15%。

政府随后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延续了近十年的民间高息融资被定义为“非法集资”。在王少光看来,此前,州、市政府对民间融资是持鼓励态度的,“在这种背景下,把集资人、企业主定义为违法犯罪行为有失公平”,应该结合案件发生的背景,深入了解被告人的集资动机与目的的合理性。

时至今日,由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及吴英案引发的“民间借贷合法化”呼声,日渐高涨。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曾公开表示,如果法律统统对民间融资作无效处理,对经济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其建议尽快明确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性质,确认企业之间的资金调剂行为具有合法性。

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答记者问时亦表示:“我们应该引导,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

(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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