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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音乐界集体质疑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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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04:27: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张中江 摄



   中新网北京4月12日电  谷建芬、付林、刘欢、小柯等著名音乐人以及数十家唱片公司的代表,11日下午在北京联合发出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若干条款的修改意见。
  “今天的阵容,我有生以来第一次见到”,年近八旬的著名作曲家谷建芬,在老伴身染重病住院的情况下,仍出席当天的活动。看到音乐界如此齐整地发声,老人感慨地说出上面的话。
     “再不团结,就完蛋了”。著名音乐人小柯,发言时语气十分沉重。
  让这么多音乐界大腕如此忧心的,就是日前引发高度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向公众征集意见。此举一出,引发音乐界的巨大震荡。多位音乐人都认为,如果草案被通过,将对本来就岌岌可危的中国音乐产业的创新和发展造成巨大冲击,甚至关系到音乐行业的生死存亡。
  4月8日晚,在第12届音乐风云榜颁奖礼上,身为评委会主席的高晓松首度发表了对草案的不满,他认为部分条款“严重剥夺了我们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和定价权”,并公开了一份包括高晓松、宋柯、林夕、张楚、小柯、许晓峰、陈珊妮、陈楚生、谭维维、尚雯婕、汪峰、GALA乐队等部分音乐人(团体)及音乐界联手签名、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国家版权局发起的书面呼吁。恳请相关部门慎重考虑,“听取音乐界的呼声,修改有关条款。”
  音乐界更大规模的集体“发声”接踵而至。11日下午,由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共同组织的记者通气会在北京举行。谷建芬、付林、金兆钧、刘欢、小柯、宋柯、周亚平、张耕宇等知名音乐界人士和数十家唱片公司的代表出席活动。
  主办方在会上公布了当下音乐行业发展数据和现状。主办方表示,被网络盗版音乐打击得严重萎缩的音乐内容产业,依靠每年不到8个亿的产值,支撑着超过300个亿的无线市场和网络音乐市场,支撑着超过上千亿的卡拉OK市场,。这其中,音乐权利人得到的版权收益不足整个音乐产业的2%,强势渠道传播方占音乐市场份额的98%。整个音乐内容从业人员萎缩到比不上任何一家大型网络公司的规模。音乐产业今后将怎样活下去?这成为业内人士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
  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此前还分别召开内部会议,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进行了研讨。
  两个组织汇总的意见以及各个环节的权利人一致认为:新法一旦实施,将进一步打击本已经最脆弱的权利人;极大程度的强化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削弱本已脆弱的权利人维权的法律环境,变相鼓励网络盗版。
  会议还透露, 作为音乐行业的核心组织,唱工委和流行音乐学会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反应,将针对新草案的问题意见整理提交相关部门。
  会上,周亚平代表两家组织共同的法律小组,对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涉及音乐行业的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
  此次公布的《草案》第46条,因注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制作者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就使用而备受争议。
  法律小组认为,本次修改意图设立“强制许可”制度,但该条款明显与中国唱片业现状不符。一首歌从推出到走红最快也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推广人对音乐作品的收益期最起码也要持续3年以上的时间,否则在现在中国音乐产业商业模式土崩瓦解的今天必然会入不敷出。
  他们建议,将条款中的3个月改为3年,且增加“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排除条件。
  《草案》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条款,也是争议颇多之处。对第59条,法律小组建议增加“允许每个行业成立不少于3家以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在与“避风港原则”有关的第69条上,法律小组建议,“在第二款通知删除时设定48小时之内的时间限制。第三款以著作权人的版权声明为网络服务商应该知道的‘红旗’”。这样就把避风港原则基本上瓦解了,从而既不违反中国也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也解决了避风港原则给维权带来的困扰。
  与会者表示,最让音乐人难以接受的,是《草案》的第70条,即“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周亚平说,如果这一条最终通过实施了,权利人将什么权利也没有了,谁也打不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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