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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 温州率先出台危险驾驶犯罪量刑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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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1:57: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在线05月12日讯 “醉驾入刑”,转眼已过一年。一年来,温州共有1100人“栽”在了酒瓶上,因危险驾驶被判刑。  不仅如此,浙江危险驾驶第一人、全国交警醉驾第一人和全国律师醉驾第一人,诸多不光彩的“醉驾第一人”,都出现在温州。
      昨天上午,温州中院召开“打击危险驾驶犯罪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称已在全省率先出台危险驾驶犯罪量刑细则,明确规定,对于高速醉驾、无证醉驾和冲卡拒检等10种醉驾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温州审理的醉驾案全省第二
  1100人成了醉驾者
  去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醉驾入刑”。
  温州中院透露,截至今年5月1日,温州两级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达1094件,全省排在第二。其中,瑞安、乐清和鹿城审结的醉驾案,位居温州前三。
  另外,这一年里,温州总共有1100人“栽”在酒瓶上,因危险驾驶被判刑,其中女性13人,男性1087人。
  从温州中院公布的十大醉驾典型案例看,浙江危险驾驶第一人、全国交警醉驾第一人和全国律师醉驾第一人,都出在温州。
  不仅如此,案例还涉及:人大代表危险驾驶案、醉驾取保期间再次醉驾的、酒精检测前当场饮酒的、醉驾时开车开到睡着的和醉驾拒不认罪者等。
  这里还有一个特别提醒,就是燃油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也是机动车的范畴,切莫醉酒驾驶摩托车。
  温州中院介绍,在已经审结的1094件危险驾驶案件中,摩托车类醉驾案有602件,比例高达55%。
  无证驾驶等10种醉驾行为
  一律不适用缓刑
  温州中院介绍,针对“醉驾入刑”以来案件数量日渐增多,量刑渐成审理难点等问题,他们已于不久前,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危险驾驶犯罪量刑细则。
  这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针对不同车型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醉酒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自备车、营运车(出租车、货车)和大客车(含专用或非专用校车)的基准刑期,分别确定为一、二、三、四和五个月。
  区别醉酒的酒精含量、危险驾驶致人重伤的人数或造成财产损失的金额,给出不同的量刑幅度。
  对于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和严重超载驾驶等,要酌定增加一到两个月的刑期;有自首、一般立功的,减少一个月刑期。
  规定酒精含量未达90mg/100mL,无交通事故发生,无从重情节,能积极配合检查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酒精含量未达110mg/100mL,无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积极配合检查,有悔罪表现的,或虽然有交通事故发生,但能依法予以赔偿的,可适用缓刑。
  最重要的是,这份细则还明确了10种不适用缓刑的醉驾情形,分别是:
  有危险驾驶前科(3年内);有冲卡等不配合检查行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造成一人以上轻伤;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驾驶;严重超载驾驶;驾驶无牌报废车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相关新闻】:温州“醉驾之最”
  ●浙江危险驾驶第一人
  2011年5月1日中午,安徽人胡某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中心路榕树下饭摊饮酒后驾车出行,途经瑞安市塘下镇时,与刘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及其乘客等5人受伤。
  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全国交警醉驾第一人
  2011年6月11日凌晨,温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胡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温州市车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经一交叉路口时,与同车道前方等候信号灯放行的轿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事后温州市公安局确认胡某属于醉酒驾驶。
  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全国律师醉驾第一人
  2011年6月24日,瑞安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某饮酒后驾车追尾张某驾驶的轿车。双方协商赔偿未成,贾某告知对方自己的身份后驾车离开,张某追赶并打电话报警。案发后,贾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
  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贾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贾某上诉,以有“立功表现”为由,在二审阶段要求免予刑事处罚,被法庭驳回。
  ●人大代表危险驾驶
  2011年6月11日晚8时许,龙湾区人大代表黄某(女性)与其朋友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龙飞路一夜市摊上吃夜宵并喝了酒,吃完后黄某驾驶轿车欲驶往状元镇耐宝路口处。车辆刚启动不久,便与行人王跃林发生刮擦。
  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黄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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