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母安乐死孝子被控故意杀人身份不合法法院判决宽恕无门律师呼吁 应为安乐死立法并严审操作程序 事件回放 41岁的邓明建是来自四川的外来务工人员,其母因患中风导致行动不便已长达18年之久,邓明建始终无怨无悔地照顾母亲,是当地有名的孝子。 2011年5月16日,因不堪忍受疾病折磨,母亲李某再三请求邓明建给她喝农药结束生命。邓明建一直不同意,但拗不过母亲的一再要求,也不忍心看母亲备受病痛折磨,便购买了农药让其母喝下。 邓明建因助母“安乐死”被控故意杀人罪。今年1月10日,邓明建案在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3月27日,该案再次开庭。 一场法理与伦理道德的争辩,再次将“安乐死”这一话题推上风口浪尖。 法律现状 赞成和反对声音并存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是“幸福的死亡”之意。它包括两层含义:无痛苦死亡和无痛致死术。其在我国通常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 对于“安乐死”的看法目前存在很大争议。赞成者认为,“安乐死”尊重了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反对者则认为,虽然医学水平已回天无力,但病人不但有呼吸和心跳,大脑功能也依然完好,实施“安乐死”是人为地让病人提前死去,在缺少法律支持的情况下无异于故意杀人。 “安乐死”在我国不合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学辉说,由于“安乐死”既涉及伦理和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有医学层面的问题,我国至今尚未确认其合法地位。法院通常以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由,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但现实生活中并不乏“安乐死”实例。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要求,为患者实施“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捕。该案历经6年,蒲连升终获无罪释放,但其无罪是因为其给患者所开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合法。 律师观点 应尽早确立“安乐死”合法地位 李学辉认为,认可并严格实施“安乐死”是对生老病死规律的尊重,也是对生命选择权的尊重。目前,“安乐死”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认可,我国民间赞同“安乐死”的比率也较高。 我国应尽早确立“安乐死”的合法地位。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安宁地结束生命。 对于邓明建的行为,应依照《刑法》第232条规定,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从轻,尽量判处缓刑。 “安乐死”程序须严格以防滥用 李学辉说,应严格使用程序,以防“安乐死”被滥用。应规范四个关键环节:病人的申请,医师的诊断,病人与医师的协议,医师实施“安乐死”。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必须贯穿始终。 病人应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病房或专门场所主持申请的书写,并指定公证机关公证。书写申请前,法院须指定医师判断病人是否神志清醒。申请书、公证书等应全部装入“安乐死案卷”,由法院保管。在医师诊断环节,法院应指定至少两名权威医师分别对病人病情进行独立诊断,病人是否确实患有当前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不治之症,该不治之症是否确实给病人带来了极端痛苦等须明确诊断。 “安乐死”协议必须在法院主持下签订,且必须经过公证,协议书也要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实施“安乐死”的医师必须有病人的授权,实施方案必须得到病人及其亲属认可,认可活动由法院主持。 他山之石 世界上第一个立法认可“安乐死”的国家是荷兰,但其受到严格控制,必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包括病人请求“安乐死”须是自愿的、一贯的,按照目前的医学意见,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等,否则,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会受到法律追究。 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文/记者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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