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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口常开] 丈夫遇连环车祸致残 妻子为“性福”索赔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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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4:57: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昌判决我省首例“性福权”索赔案,是否该获赔引争议。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造成南昌人袁子民一身伤。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皮肉伤情得以康复,但诊断书中“性功能减退”的字样,对年仅39岁的他和37岁的妻子来说,无疑都是一个噩耗。

  为了获取相应赔偿,他们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诉上法庭,在袁子民诉请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的同时,其妻李红英也要为自己丧失“性福权”讨个说法。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04303.55元,其中分别赔偿袁子民、李红英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和3万元。

  4车连环碰撞他落下终身残疾

  2009年5月17日晚,在南昌市赣江中大道与会展路的交叉路口,39岁的袁子民开车停在左转弯的车道上等红灯。此时,他完全没有想到,一起交通事故即将闯入并改变他的生活。

  魏春华,南昌人,此时,他驾驶着汽车由南往北行驶着。不过,他并没有全心全意地开车,一手握着方向盘,另一只手他还在操作着车内的收音机调控按钮。


  “砰”的一声响,一心二用的魏春华一时失误,造成包括袁子民的车辆在内的4车连环碰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春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伤的袁子民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袁子民脱离了危险,在医院住院的164天,他共花去医疗费45079.2元,仍落下终身残疾,出院诊断上除了写着“颈髓挫伤、颅底凹陷症、颈椎管狭窄症”等字样,还有一条是“性功能减退待查”。

       丈夫性功能障碍妻子索赔精神损失

  对于丈夫意外受伤,妻子李红英伤心不已。随着时间推移,丈夫其他伤情慢慢得以康复,但诊断书中“性功能减退”的字样,预示着他们正常夫妻生活将被影响,这对于刚过37岁的李红英来说,无疑是个噩耗。

  2010年11月29日,司法医学鉴定显示,袁子民产生的“严重性功能障碍”,与该起交通事故导致的颈髓挫伤有关。

  2011年6月8日,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再次给出鉴定意见:袁子民因车祸致颈髓损伤,造成性功能障碍中度,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

  自此,袁子民和妻子开始找肇事司机魏春华赔偿。

  2011年3月14日,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袁子民及其妻子李红英一纸诉状,将魏春华和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上法庭,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各种损失共计452176.3元。

  在他们诉求的这笔钱中,除了袁子民的住院治疗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之外,还包括分别以袁子民和妻子李红英的身份主张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和6万元。

  妻子一审获赔3万精神抚慰金

  被告魏春华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袁子民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且袁子民才是该案的直接受害主体,对袁子民妻子李红英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承担。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魏春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袁子民身心受到损伤,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购买了不计免赔率特约险,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予以理赔。

  同时,该起事故还造成了原告袁子民性功能障碍中度,损害了原告袁子民及其配偶李红英的婚姻关系,给两原告的夫妻生活造成了伤害,生活幸福指数下降,对于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酌情予以支持。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04303.55元,其中分别赔偿袁子民、李红英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和3万元。

    说法

  法官: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丈夫受伤害,妻子也获赔偿。就此案“妻子获得精神抚慰金”的情况,记者采访了主审该案的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法官胡振艺。她表示,婚姻关系中,夫妻性生活对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意义重大,一方因人身损害导致丧失性功能的,其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样的诉讼在全国也不算多,这一判决在我省也尚属首例。”胡振艺告诉记者,袁子民的性功能障碍将直接影响双方的夫妻生活,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将伴随一生,这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律师:法律对“性福”赔偿未明文规定

  对于妻子“性福权”获赔的观点,江西律师周雨对此表示不完全赞同。他认为,首先,给妻子性福权受侵害的精神抚慰金,在目前来说,并没有法律依据。

  “所谓‘性福权’,在现行司法界并不承认这种权利,也不能随意创设权利,不是权利何来法律保护?”周雨表示,伤者“性功能减退”可以给予伤者本人相应的精神抚慰金或者伤残赔偿。而夫妻关系本身就存在着不确定性,也许后来又因此而离婚,是否又要对造成其离婚的后果作赔偿呢?而这些都没有相应法律作支撑。

  “另外,一个人的肢体受伤害必然会引起诸多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受到侵害,如果妻子‘性福权’可以获赔,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也需受理并予以支持呢?”周雨律师告诉记者,一些不存在性功能减退的伤残情况也可能对家庭成员造成精神损害,但法律一般只能考虑其本人的赔偿,不能扩大到其他人。

  据介绍,在外省曾经有一起案件,案情是因一起交通事故受伤者被伤及嘴巴,其妻子认为事故已经侵害了夫妻的“亲吻权”,即要责任人作出赔偿,这在法学界和实务界都引起了争论,但大多数都认为不能获得支持。

  专家:体现司法审判“以人为本”理念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华生教授对法院判决予以肯定。

  “丈夫的性功能丧失,是损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损害了配偶的性生活权利,对家庭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黄华生表示,已婚妇女失去性生活,对其在精神上造成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本案中,妻子因此失去了性生活的权利,影响了健全的、正常的健康权行使都是客观事实。

  黄华生认为,虽然法律对“性福”赔偿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法律有个总体原则,就是造成损害就要有赔偿,本案中妻子李红英的“性福”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原理和立法本意。他表示,精神损害本来就是无形的,此案中,妻子就她以后的“性福”主张赔偿并获得相应赔偿,符合民法权利受损保护原则,也体现司法审判“以人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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