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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 国家赔偿申请书—请孟书记和周院长谈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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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9 04:08:3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t.qq.com/xiaosayish4799

请孟书记和周院长谈谈对此案的看法。收到泰安公安局复议决定的第二天(418日),本人去泰安中级法院立案。因为格式和内容不对,立案失败。请大家建议赔委会通过微博提供申请书的改进建议。车费太贵,担心立案再次失败。立案庭对外电话05386986050


国家赔偿申请书—请孟书记和周院长谈谈看法

您的举报信已提交成功,请妥善保存查询码(139787EE89899NTHI0DK),以便查询举报信息。http://www.12388.gov.cn/   http://blog.dwnews.com/tyres21cn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潇洒一生

赔偿义务机关:肥城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照《赔偿法》第33条规定提供国家赔偿。

2判令被告按照《赔偿法》第35条规定提供12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泰安公安局在12个月内满足赔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新医改工作机会诉求,原告必须向被告返还全部精神抚慰金。

3、判令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为了剥夺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作证义务,去年8月,被告在泰安公安局的压力下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事拘留本人。

为了阻止此案移送肥城检察院,被告勾结济宁精神病院出具作案时有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让本人无法按常规程序洗刷罪名。

针对罪名是否成立,去年底,本人向肥城检察院申诉。肥城检察院答复只是立案正确,并明确表示立案正确不等于刑事拘留正确。这等于间接承认本人罪名不成立。

20124月起,公安机关经常性到家中了解情况,为何突然在20138月刑事拘留本人?为何不是在家中,而是在济南中级法院带走本人?在已经主动告知的情况下,为何不能在本人去济南中级法院履行作证义务后刑事拘留?被告明显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

本人已经在肥城检察院按要求说明了《l是比w更加危险的坏人》和《暗杀x的计划正在进行中》不是虚假信息。例如,《l》创作于去年两会前,准确判断出审判b的时间点是78月份。如果需要,本人可以在泰安中级法院立案后提供所有信息不是虚假信息的证据。

根据法院解释,作为结果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本人在肥城检察院翻阅案件资料时发现缺少证据,所以在赔偿复议申请中明确要求泰安公安局明确说明有关信息究竟造成怎样严重的社会后果。但是,被告和泰安公安局始终回避问题。

被告和泰安公安局明知罪名不成立却执法犯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已经了解,被告和泰安公安局涉嫌妨害作证罪和滥用职权罪不属于赔偿委员会的工作范围。这里只提出国家赔偿和精神名誉损害赔偿。

本案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密切关注,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如果泰安中级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山东泰安要成为全国新医改的学习榜样》。

此致

泰安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潇洒一生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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