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吴英之父 东阳市政府与警方触犯众怒文章来源: 南方都市报
看了8月1日南都社论《刑拘吴英之父,难逃滥用公权之嫌》,让人无法不认同该文观点。根据报道,“诬告”之说源于吴英的一封“情况说明”,而该说明的目的是因为担任“吴英案资产处置小组”组长的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是她检举的14名官员之一,向她“要过十几万块钱”,在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结论之前,为了程序公正申请其回避,而不是再次检举。而且,吴英的代理律师蔺文财并没有“诬告”,只是按照委托和程序将该申请递交到浙江高院和东阳市委、市政府。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构成陷害罪。像该案这样即使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也不是意图使其受刑事追究,仅仅是让其回避有关事项,根本构不成诬告陷害罪。而且,根据该条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也构不成诬告陷害罪。东阳警方以诬告陷害为名对此进行刑事追责,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尤其是,不向“诬告”人吴英追责,而是向其委托人和其父追责,更是错上加错。 更为吊诡的是,蔺文财7月23日向浙江高院等部门递交吴英的申请,26日东阳市政府就神速回应陈军未涉及受贿,29日和30日警方就以诬告陷害罪对蔺文财和吴英之父刑拘,明显是报复陷害。因为,“诬告人”不是蔺文财和吴英之父而是吴英不说,递交申请的目的是让陈军回避而不是对其进行刑事追责也在所不论,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吴英的回避理由是她之前对陈军的检举有关部门还没有作出明确结论。在结论还未作出的情况下,根本没有认定陈副市长被诬告的依据,他影响下的东阳市政府却李代桃僵宣布他的清白,本应懂法律的公安机关无视法律规定刑拘蔺文财和吴英之父,明显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报复陷害罪。 在吴英案如此影响重大并备受关注的情况下,以陈军为代表的东阳市政府与警方的一干人竟然为了不可告人目的不惜触犯众怒,公然践踏法律,对这种嚣张的假公济私行为必须予以严惩。有关部门应当像东阳市政府神速回应陈军清白和警方火速刑拘蔺文财和吴英之父那样,对陈军等人迅速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绝不能为了对滥用职权、任意出入人罪的权力犯罪活动袒护而使公众失去对公权力的信任。 更须令人思索的是,对东阳官方公然实施的这种打击报复行为,难道公民只能任受其害而无法进行约束控制吗?鉴于现行制度下,各权力部门受统一领导缺乏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只有上级权力和部门可以不受妨害进行有效监督制约,所以若要有效防止官员公权私用、对公民肆意打击报复,就需要将因官员原因对公民进行的追责权限上提。像对陈军“诬告”案这样,只有不是由会受其影响的东阳市公检法对“诬告人”进行追责,而是由其难以影响的金华市的部门实施追责,方可有效防止公权私用。 □吴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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