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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两名官员缓刑期满后恢复公职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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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9:41: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两名官员缓刑期满后恢复公职 当逍遥翁领工资核心提示:云南禄劝县两名官员曾先后因收受贿赂和私吞公款等罪获缓刑,两人在结束缓刑期后分别回到原单位继续工作。针对此事,当地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称,“处理这个事情我也很谨慎,当时也向上级部门作了请示,上级批复同意收回两人回原单位工作”。
近日,一则“云南禄劝县农业局原局长缓刑服满后恢复公职”的消息引起网络热议。公职人员缓刑期满后能否回原单位工作?是否如网友所说“长期不上班,照样拿工资”?记者近日前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对此进行调查。
核心网事
“缓刑服满恢复公职”引发网友热议
近日,网友“跳球王子”在金碧坊论坛上发帖,题为“威武!又是特色!禄劝农业局的前财务科长刑满后恢复公职”,内容是:2009年底2010年初,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农业局的前财务科长张某因贪污案刑满了,依据公务员法理应开除公职,但是却恢复了公职,被安排到原单位下属的农业机械管理站做“逍遥翁”,同样享受国家财政供养待遇。还有网友爆料,他长期不上班,照样拿工资。
帖子发出后,引起网络热议和媒体关注。在云南省当地媒体的随后报道中,除了农业局原会计科科长张本发外,还有另一个刑满后照吃“皇粮”的,即禄劝县农业局原局长蒋文学。而禄劝县农业局负责人对此给予的说法是:缓刑期满后,两人悔改表现好、且单位确实出于工作需要,经他们本人申请,当时的农业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再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
对于这种说法,金碧坊论坛上的网友们发出质疑。金碧坊网友“0136116”说,“就算他们恢复了工作也不可能三四年就能到农艺师、经济师的职称吧?”网友“盘龙江”跟帖说:“当地管理的部门的说法,根本就不成立。犯事的时候,新法规未颁布,当作复职的借口尚说得过去;但一旦他们复职,就成了现在的公务事业单位人员,按照现规,就要立即开除。所以,正确的程序做法是:先执行老规,复职;然后,再执行新规,开除。”
记者调查
两人缓刑期满即回到原单位事业机构工作,为一般工作人员
记者通过禄劝县农业局提供的两份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了解到,张本发是禄劝县农业局原会计科科长,2004年12月,因利用职务便利,将市县下发给村委会的农业专项款4.2万元私自侵吞,构成贪污罪,被禄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3年10月,禄劝县法院判决,2001年6月到2002年8月间,蒋文学在担任农业局局长期间,将钢结构大棚建造工程交由建筑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次非法收受承包商现金共7.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两人缓刑期满后,蒋文学2007年10月20日、张本发2008年1月2日向向农业局提出回原单位工作的申请。禄劝县农业局纪委书记李龙恩说,考虑到两人缓刑期间遵纪守法,经当时的农业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同意恢复两人的工作,并发函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农业局,同意农业局将两人收回事业机构使用。蒋文学被安排在禄劝县农业局蔬菜生产办公室工作。蔬菜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蒋文学心脏不好,已经做了两次搭桥手术,11月2日请假,现在昆明接受治疗。
张本发是2008年1月被安排到县农机管理总站任助理经济师,今年6月10日调至同样是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的农村经营管理站的土地承包管理组工作,具体负责协助组长处理农村土地纠纷。记者从6月13日至17日的禄劝县农村经营管理站上下班签到表上看到,这几天他都是正常签到上下班。在农业局提供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表上,记者看到张本发11月应发工资为3077元。禄劝县农业局纪委书记李龙恩说:“张本发患有肝炎、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于6月17日下午书面向单位请假治病,单位也批准其请假治疗。”
记者在禄劝县忠爱医院见到张本发时,他正躺在病床上打吊针,声音微弱。他女儿告诉记者,父亲自2009年开始病情就重了,天天吃药,在昆明和禄劝多地接受治疗。
时任农业局局长舒正廷表示,张本发和蒋文学是经济师、农艺师职称,工作上也需要这样的专业技术人员,两人也是单位老同志,有丰富工作经验。同时,他们缓刑期间也有悔改表现。
针对网友指出两人长期不上班,禄劝县农业局党委书记张洪江予以反驳:“要说他们两人发挥什么积极作用,也谈不上,但是也能经常看到他来上班,有病的时候就请假看病,都是按照规定来办的。”农业局蔬菜办主任李递进说,蒋文学是2007年11月来蔬菜办工作,现在是农艺师九级也就是中级职称,从事新品种推广研发、省市安排的项目实施、培训工作。“蒋文学也时常下乡,现在身体状况也还可以,单位每周一组织学习安排工作,他没有特殊情况每个星期都参加。”
针对网友对缓刑人员能否申请恢复工作这一质疑,禄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张冬青说,《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施行。两人被判缓刑是在法律法规出台前,不适用《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收回原单位工作”是符合以往规定的。
张冬青说,不存在“恢复公职”,只是“收回原单位工作”。网友对这件事情有政策理解上的不同意见可以理解。如果在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出台之后被判缓刑的公职人员就直接“双开”,不会出现继续回原单位的情况。“处理这个事情我也很谨慎,当时也向上级部门作了请示,上级批复同意收回两人回原单位工作。”张冬青说。
延伸阅读
律师:钻了法规制度不健全的空子
据了解,被判刑后,张本发被予以开除党籍处分,没有开除公职,蒋文学也没有开除公职。对此,禄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根据“云人任[1997]83号”第五条“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的工作。缓刑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应予以开除;无明显改正表现,不宜继续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予以辞退;缓刑期满后,悔改表现好的,原单位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
网友“张强红”评论,两人奇迹般地恢复公职,由原来的公务员变成了农业局下属单位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人员,让人啼笑不已,更让人难以接受。还有网友认为,两人缓刑后又回原单位工作,说明公务员受贿、贪污的犯罪成本太低了。
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蒋天盛说,禄劝县这起缓刑人员期满后收回原单位工作的事件,关键要看两人被判刑的时间节点。由于两人被判刑时,《公务员法》尚未出台,没有规定说一定要开除公职。因此,禄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的回答是可以成立的。
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说,我国有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面的立法、对违法公务员惩处的规定,出台较晚,给个别单位留下了“操作空间”。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缓刑犯的监管往往流于形式,对其监管也不严,有的缓刑犯在缓刑期间还在单位工作。在《公务员法》出台前,确实是没有法律依据开除公职的,但是公务人员判处缓刑已经构成犯罪,也应该按照其他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单位继续让缓刑期满的人员回来工作是不负责任的,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禄劝县委、县政府对网络和媒体关于此事件的报道十分重视,责成县纪委牵头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待完成调查后想社会公布结果。记者了解到:禄劝县县农业局纪委书记李龙恩也在调查组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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