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规定,公派研究生为获取学位确需延长学习期限的,要提前二个月以上由本人向教育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法方导师意见函和国内派出学校同意延期函(盖学校公章),同时说明延期后经费来源。延长期限在6个月以下者,经费可自筹,经教育处审批后报留学基金委备案,不需办理延期续签协议手续;延长期限在6个月以上者,延长期间的费用需法方或中方单位提供不少于奖学金标准的资助,并需报留学基金委审批,审批后到教育处办理续签协议的手续。
延期的时间,攻读博士学位的可根据学习的需要申请,一般不超过一年;联合培养的博士生以留学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为限。
延期一个月以内的,不需办理延期手续,不作违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