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我爱苍井空 于 2011-8-8 14:16 编辑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96-603条法令、1996年12月16日第96-1097条法令的有关规定,商店廉价处理部分或全部库存商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原则 ——必须得到一份商店所在省省长签署的授权书; ——清仓期间禁止进货; ——必须在商品价格牌上标明其减价前后的价钱; ——商品减价后的价钱可以低于进货价; ——清仓期不能超过2个月; ——在清仓期结束的6个月内,须证明导致清仓的事件确实发生了,例如出售店铺、退休或生病等等。
2、具体操作步骤 ——向当地警察局咨询实际操作程序; ——提前3至5个月向当地警察局提交减价授权申请书; 该申请书必须由店主或可代表其行使权利的人签名,并注明签名者的具体身份及职位。内容须写明商店的名字和地址、商品清仓的原因、预计的开始时间及持续时间等。 除申请书外,还需附上以下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KBIS) ——一切可证明企业即将停止经营的证件 ——一份关于清仓商品的详细清单 ——商品种类 ——商品数量
除以上材料,警察局还有可能在企业提交材料时,或在其清仓活动实行期间要求企业提供: ——缴纳职业税证明 ——清仓商品买进时的发票和记账本 ——再次提供一份清仓商品的详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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