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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信息] 侨商在中国经商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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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4:09: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侨商在中国经商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法国侨商叶女士因货物质量纠纷遭殴打案带来法律维权启示


10月6日,中国义乌篁园商贸城一名叫贾某某的商贩,因应2012年5月间出售的一批童装存在质量瑕疵,而向购货商旅法华商叶女士以索取尚存质量异议的万余元货款之名,纠结团伙殴打叶女士致伤。
受伤后的叶女士一边接受医院诊疗,一边在接受着市场辖区派出所的所谓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此案的篁园商城派出所民警,工作方法简单,仅以叶女士已花去医院检验费800元的赔付了结此案。其时叶女士头部前额、左眼等多处青肿淤血需继续诊治,便接受赔付800元医药费的调解方案。
次日,叶女士以“伤痛需继续诊治,仅赔付800元医疗费欠妥”为理由,毅然求助法国侨报总编钱海芬女士,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货物质量引纠纷尘埃落定
素有乐于助人,且具正义感的钱海芬总编,及时联系正在国内办事的意大利侨网王先生。于是王先生便要求我通过法律途径,为海外华商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帮助。
作为一名在欧洲从事过十多年华文媒体工作的中国执业律师,首先想到的是,果真华商拖欠货款不还?还是施害者罔顾质量异议?!作为法律人重要的是客观、冷静、全面地去认知案情,这是帮助华商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途径。
    接受委托后,经由必要的了解并结合叶女士伤情,叶女士的陈述与案件事实基本相符合。于是我义正词严地指出,承办此案的公安民警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方面的处理都有悖法律常识。于是,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公正处理。此案得到了义乌市委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责成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公正处理,还受害者公道。
    义乌市公安局领导及时指派公安中层骨干干警承办此案。目前,经由公安干警夜以继日的辛劳工作,施害者终于得到了相应的法律惩罚,叶女士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了保护。
   
    华商法律维权启示几何
    虽然案件已得到公正处理,但案件折射出海外华商法律维权难点却依然值得探讨。该案缘起货物质量瑕疵,按《合同法》第157条,对方收到货后应当按约进行验收,如没有约定应当及时检验。具体到本案,叶女士主张的质量瑕疵的期限和货物都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撑。从而导致人身遭受侵犯后提出的拖欠货款是因货物质量原因的理由却在法律上难以采信。
    据了解,一般华商到义乌采购货物都是现货交易,验货后结算,结算以后市场商户就不再承担其他费用,之后的包括运费等都是华商支付。而华商验货时不可能每件商品都验到,即使验到假货、次货,供货商也就是把货拉回,没有任何损失。于是有的商户迟迟不交货,直到购货商开始装柜才把货拉来,基本上是没有验货时间。货物到了国外发现有问题,有的商户口头同意退货或者调换,但涉及华商在关税、运费、仓储费等方面的损失,市场商户都不予承认,造成很多华商明明是收到假货、次品,也没有办法把货运回来维权,否则更加得不偿失。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一些不良商户才敢能蒙就蒙,能骗就骗。
   
    华商最头痛的是一些商户收了钱,交的货和样品存在差距,有的干脆就是次品、废品。而专门为了十来万或几十万货再跑回国内打官司,成本太高,所以通常就自认倒霉。这种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最直接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一个货柜3天能定完的货要延长到一个星期甚至10天、半个月,仅验货就得增加几天的时间,增加了交易成本。产品质量问题,又导致货款结算不顺,一些华商确实是因为货物质量和样品差距太大,或者次品比例过高,拒付剩余货款。有的商户就采取恐吓、甚至非法拘禁、暴力等手段,“强买强卖”,严重破坏市场环境;法国华商叶女士就由于收到的货和样品存在差距,拒付剩余货款一万余元而遭到了暴力。
   
    诚然,也正因为义乌市场有这些不良商户,存在着提供的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也给海外个别不法商人,以“产品缺陷”为由,恶意拖欠货款提供了口实,使义乌市场的诚实商户也同样蒙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熟知,对于质量存在争议的产品,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合同中有约定“需方到货使用后及时反馈不合格信息”,以及工业产品的质量异议期限的合理期,按相关法律及理论,货物买卖中质量异议期,如有约定按约定,如约定不明则应由对方即时验收。对于工业产品的表面瑕疵,无需凭借特殊的仪器设备或依赖专家的分析判断,对方收货后应当发现质量问题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是根据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的时间、数量、检验的难度等因素来确定买受人能够在一定的期间内对标的物实施完检验,并发现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如果买受人在应当发现的期间内未进行检验,那么,依法应当推定为买受人已经完成了检验。买受人间隔较长时间才通知的,视为怠于通知。如出卖人数次催要货款,买受人未通知,直至出卖人向法院起诉才通知的,将被视为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         
    而对于内在瑕疵或者隐蔽瑕疵,即存在于物的内部,需经使用或专门测试才能发现的瑕疵,买受人应在发现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通知出卖人。对于“合理期间”的确定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但最长为二年的异议期,这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在跨国主张质量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既要见树木,也要见森林。(作者:张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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