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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检察院12.21日前公诉或释放李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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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4 09:34: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经证实,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某涉轮奸案”由于“案情复杂”,目前被退回警方补充侦查。另据知情者介绍,尽管此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中有一人是23岁的成年男子,但5人都将由海淀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审查起诉。

李某是在3月7日被批准逮捕的,根据规定,最晚12月21日前,要么提起公诉,要么不起诉释放。

移送审查起诉或已超限

最早是在2月22日17时15分,本报记者接到海淀警方对此案的短信回复。警方当时提到“现该五人被刑事拘留”,而具体抓获时间是“2月20日”。3月7日,有关方面曝出李某被批准逮捕。6月底,警方表示李某等5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未公布具体日期。

这是否超期限?北京市循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程远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多是三个月。

虽然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还规定了可以延长两个月的情形: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但张程远律师认为,此案不应适用该规定。

因此,对李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多就是三个月。张程远律师推算,从3月7日李某被批捕之日起算,此案应当在6月6日之前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对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

最晚12月21日前应起诉

张程远律师表示,以3月7日被批捕来算,此案应当在6月6日之前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对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

那么,检察院最晚何时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张程远律师认为,根据这一规定,检察院应当在此案被移送检察院后一个月内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在检察院对此案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中证据材料不是很充分,或者是案件的证据材料中有非法方式搜集的证据,检察机关可以自己侦查,或者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补充侦查的次数是两次。案件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的期限将从这时开始重新计算。这样算来,如果退回侦查两次,检察机关若仍作出起诉决定,那么从公安机关移送此案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6个半月内,就必须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应当在该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在当天之前将嫌疑人释放。”

目前,警方并未公布此案移送检察院的具体日期,如果以移送审查起诉的最后期限6月6日来推算,那么12月21日前,检察院要么对李某提起公诉,要么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当天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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