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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工作时间可否接听私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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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14:08: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电话有时是工作必须的工具。然而工作中接听或拨打私人电话是否被允许?某些场合中,工作人员(比如咖啡厅服务生)打电话可能会影响对顾客的服务。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则案例:
A咖啡厅是巴黎著名的一家文化主题咖啡馆。店里的内部章程规定,在工作时间内,除紧急或严重事件外,在未取得主管允许的情况下,员工不得使用手机或座机进行私人谈话。
Jean以身试法。某天晚间,主管接到Jean妻子的电话,但并未转给Jean,Jean得知后大为光火并恶语相向,随即甩手走人。当时的场面惊动了顾客,导致店内气氛紧张。店方认为Jean的行为给咖啡馆带来了恶劣影响,以重大过错(fautegrave)为由将他解雇。
法庭上,原告Jean否认对主管有辱骂和威胁行为,称当时仅告知其应当把电话转给自己,理由是妻子在工作时间联系他肯定是因为家里发生了要紧事。
被告雇主陈述,当晚21:45分,正当工作时间,主管告诉Jean几分钟前曾接到其妻的电话,经询问,没有任何紧急或严重事件,所以未转给Jean接听。Jean得知后,与主管激烈争吵,并威胁报复,惊动在场顾客。更严重的是,Jean在发生争执后擅自离岗。雇主同时引用了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的证词。
劳资仲裁委员会(ConseildePrud'hommes)认为,本案中,主管在确认没有紧急或严重事件的前提下,有权不转电话给Jean,此系完全遵循店内现行章程行事。其次,Jean没有理由在顾客面前如此恼怒。
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得知: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没有紧急性或严重性事件的前提下,雇员使用私人电话的条件由雇主限定,具体情形可在企业内部章程中规定。若有违反,依内部章程和劳动纪律惩处。
我们同时有必要了解以下信息:1994年12月20日,国家信息和公民自由委员会(Commissionnationaledel'informatiqueetdeslibertés)规定,雇主根据需要可在企业内设立专用自动转换机,以记录雇员从每一台话机上播出的电话,包括呼叫号码、通话时间、通话费用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典368条规定,未取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录音或偷听私人谈话的行为属侵犯隐私权。而1991年11月20日最高上诉法院规定,无论出于何种缘由,任何对不知情雇员的录音、录像均属于非法取证。
那么,如果雇主在非工作时间打电话给他的雇员呢?此时,雇员的利益受法律保护。非出于企业需要,雇主不得影响雇员的私人生活,重者可受刑事处罚;同时,雇员休息时间如有工作,需要从合同工作时间中抵消,并支付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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