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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情杀案"11年未决 四次死刑判决均撤销(组图)文章来源: 澎湃新闻
一场马拉松式的审判,占据了曾爱云人生中最可贵的11年。
2003年,湖南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2级研究生周玉衡遇害,时年26岁的曾爱云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拘押。
而后,曾爱云的命运在一次次审判中不断被改写。他曾收到过3份湘潭中院下发的死刑判决,1份湖南高院的维持死刑判决,以及最高法院的不予核准死刑裁定。
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开庭审理此案,至今已近一年七个月,仍未宣判。
11月7日,湘潭中院刑庭一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说,因此案“比较敏感,近期还没有宣判计划。”
“情杀”
2003年9月,在工作两年后,曾爱云回到母校湘潭大学,攻读机械工程学院的研究生。一次聚餐,他结识了同学院的女生李霞,两人互有好感,关系逐渐密切。
曾爱云是湖南邵东县人,导师对他的评价是:成绩好,外向,能力强,尊敬教师。
在和曾爱云相识前,李霞与研究生院党支部书记周玉衡已恋爱四年。曾爱云出现后,她决定与周分手。
得知事情原委后,周玉衡心生不满,他后来还从同学口中得知曾爱云有“作风问题”。10月27日,他将这一传闻告诉了李霞,还劝她回到自己身边。
当晚19时30分,和李霞在一起的曾爱云打电话给周玉衡,为自己辩解,并约他晚8点在图书馆前见面,表示愿把李霞送还给他。
20时许,周玉衡是在陈华章的搀扶下,如约来到图书馆,与曾爱云、李霞见面。
陈华章是曾爱云“有钱一起花”的朋友,也是周玉衡的师兄,时年25岁。
碰头后,彼此间也没有过多交谈,周玉衡便被陈华章扶回宿舍。
当时,李霞就已注意到,周玉衡看起来头昏乏力,感觉不放心,准备和陈一起送他回去,但被陈拒绝了。
23时40分,一位加班的老师因厕所没灯,欲在草地上方便时,发现了周玉衡的尸体,随即报警。
据起诉书认定,2003年10月24日至27日,陈华章分四次在三家医院开了24颗安定。27日晚18时30分左右,陈趁周玉衡不在,将安定片研磨成粉状,兑水过滤后倒入周的杯中,周饮用了杯中的水。
起诉书称,27日晚22时28分许,曾爱云趁李霞接听电话,独自来到308室,在周玉衡的座位旁拿出早已准备好的棕绳,从身后勒住昏昏欲睡的周的颈部,将其勒死。曾爱云将周的尸体拖出308室,并喊陈一起将周的尸体拖入电梯至一楼,抛尸于工科楼南楼与机械实验室之间的台阶下。
搬离尸体后,曾爱云返回三楼将周掉落的一只鞋带离现场丢弃,并回到李霞的身边。陈华章则返回308室打扫现场,把作案工具棕绳及周的手机藏匿于自己的电脑桌抽屉里,并把地上的血迹用抹布擦干净,藏好抹布,之后逃离现场。
起诉书认定,陈华章与周玉衡是同一个导师,但导师偏爱周玉衡,陈华章心怀妒忌,曾爱云曾两次对陈华章表示想教训周玉衡,陈华章都没有表示反对,两人合谋杀害了周玉衡。
28日凌晨2时许,李霞因担心周玉衡,打电话到他的宿舍,但发现周未回宿舍。她和曾爱云随即到工科南楼去寻找周,碰到学校保安曾某某和胡某某。
当保安曾某某问李霞寻找的人是否穿运动鞋、浅蓝色衣、牛仔裤时,曾爱云则蹲在了地上。此后两人被警方带走调查。
陈华章在凌晨时也被带走调查,他供述称曾爱云将周玉衡勒死,他只是协助下药、抛尸。
曾爱云被警方初次讯问时,根本不承认去过案发现场,他坚称当晚始终和李霞在一起。但在29日凌晨,几经讯问后,他改变了口供,承认周玉衡是其所杀,并供述了杀人过程。本案被冠以湘潭大学“情杀案”。
四次死刑
2004年7月14日,湘潭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曾爱云当庭翻供,称自己遭受刑讯逼供,警察让他叉开腿站“大”字,还用手掌“砍”他的脖子,“嘴巴都被打烂了”,他忍受不了才做了4次有罪供述。
为此,法院传唤了当时的多名办案人员,后者均作证称未刑讯曾爱云。
湘潭检方还出示了湘潭市看守所收押曾爱云时的健康检查登记表及曾爱云同监犯的证言,证明曾爱云入监时身体正常。
法院没有采纳曾爱云的辩解。
除了口供,湘潭检方指控曾爱云系凶手的证据,还包括凶案现场留有与曾爱云所穿皮鞋的鞋底花纹种类同一的残缺鞋印,椅子后背有他的手印等。
证人赵又红等人也证实曾爱云在10月15日、17日两次到过308室,但没有接触过公安机关提取指纹、鞋印的位置。
此外,在曾爱云裤子口袋中还发现一根与作案的棕绳种属一致的纤维。
但曾爱云的辩护人钟致远对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提出了不同意见。
“口袋里的纤维是在没有任何人见证的情况下取得的,而且可以通过空气漂浮进入曾爱云的裤口袋。”钟致远说,公安机关的鉴定技术只能认定曾爱云口袋里的纤维与棕绳上的纤维种属一致,不能认定就是杀人棕绳上的纤维。
至于鞋印,钟致远质疑,工科南楼308室有众多师生出入,曾爱云的鞋子在市场上随处可买,为何在侦查时,警方不提取其他人的鞋印做排除。
2004年9月,湘潭中院一审判处曾爱云死刑,判处陈华章无期徒刑;次年8月1日,湖南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证”为由,撤销了湘潭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5年12月,湘潭中院第二次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2008年5月,湖南省高院二审维持这一判决,但在同年9月25日,最高法做出不予核准曾爱云死刑的裁定。
然而,两年后,湘潭中院第三次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
2011年8月,湖南高院以“庭审没有对定案证据予以举证、质证,系程序违法”,再次撤销了湘潭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2013年4月,湘潭中院第四次开审此案。据《南都周刊》报道,庭审中,陈华章的陈述多次与之前供述、之前庭审证词以及相关事实相矛盾。钟致远质疑,陈华章为求脱罪故意栽赃陷害曾爱云的可能性极大。
伪证罪
既是本案的发生的“导火索”,也是案件的关键证人,李霞证言的重要程度毋庸置疑。但遗憾的是,她自始至终未出过庭。
案发两天内,李霞在湘潭大学办公室、湘潭大学保卫处、湘潭市公安局重案大队做了5次供述,均称案发当晚曾爱云始终和她在一起。
然而,2003年10月29日,李霞因涉嫌包庇罪被关押进看守所,直至11月11日被释放。在这13天里,李霞忽然一改之前的供述,5次供称事发当晚曾爱云曾离开她约20分钟。钟致远称,这20分钟恰是警方认定周玉衡被杀的时间。
李霞获释后,又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湘潭公安局重案大队更改口供,称案发当晚曾爱云始终和她在一起。
据钟致远介绍,一份李霞所写的“关于我的供词的说明”中称,一位赵姓办案人员曾威胁她:“你自己也看了,曾爱云都认了,你还不承认,你就等着坐牢去吧。”
2004年5月,李霞再次被关押进看守所。之后,其证言频繁反复。
有时称“记不清”当晚曾爱云是否离开过自己,有时又称曾“离开过二十分钟”,有时她又称之前做笔录时撒了谎,“圆了办案人员的心愿”。
钟致远认为,李霞是在被恐吓和违法取证的情况下,才作出了不利曾爱云的证言。其证言出现反复的时机,恰好说明了这一点。
2004年7月,该案第一次开庭前夕,关在看守所里的李霞曾给湘潭中院领导写信,请求出庭作证,与办案人员及嫌犯陈华章当面对质。曾爱云的辩护律师也向湘潭中院提交同样的申请,但都遭到拒绝。
同年11月,李霞因“伪证罪”被湘潭雨湖区法院判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那一年,她24岁。
这也意味着,作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曾爱云还尚未被定罪时,李霞就被判决在此案中做了伪证。
“这种本末倒置的司法奇闻,只能说明当年的办案机关未审先判、迫不及待欲置曾爱云于死地。” 钟致远说,以后的几次庭审,他均向法院申请通知李霞出庭作证,但都被她拒绝。“因为这个案子,她被学校开除学籍,此后到外地打工,受到的影响也比较大。”
证据存疑
在梳理材料时,钟致远发现这样一个细节:李霞在供述中曾说,案发当晚22点40分左右,曾爱云的手机放在她那里,她听到短信震动后,就把手机还给了曾爱云。
钟致远认为,这恰是证明曾爱云有没有作案时间的重要证据:警方认定曾爱云作案时间为22点28分至48分之间,若查看曾爱云手机短信清单,就可证明彼时两人是否在一起。
“蹊跷的是,办案机关虽扣押了曾爱云的手机,证据中却没有列出曾爱云的短信清单。”钟致远说,周玉衡、李霞、陈华章的手机短信都有记录清单。
此外,该案中所有物证,包括杀人用的绳索、抹去血迹的抹布、死者的手机、死者用过的杯子、吃剩的安定片、购买安定的病历本和处方等都是在陈华章处查获的。
“但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却没有关于陈华章的任何指纹和足迹。”钟致远告诉澎湃新闻,公安办案人员对陈华章所做的“供述笔录”也充满疑点。
他供述称,当晚他在308室看书时,曾爱云勒死了周玉衡,他听到椅子倒地声音后,看到周玉衡倒在了地上。但陈华章身材较矮,加之书桌隔板挡住视线,陈华章不可能看到倒在地上的周玉衡。
钟致远告诉澎湃新闻,湖南省高院曾请来公安部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对陈进行心理测试,“可以认定陈华章对周玉衡实施了堵嘴、勒颈、抛尸等行为”。但心理测试仅能作为案件参考,并不作为判决依据。
2008年,钟致远曾请湘潭大学法学院两女生到案发现场,在法学院老师见证下做了模拟实验,也证实陈华章的供述存疑。
“如果办案机关做一个侦查试验,也许就不会有这个疑案。”钟致远说,公安机关从一开始就排除陈华章杀人的嫌疑,把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的物证毁弃,才使得该案十多年无法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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