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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 济南审薄没有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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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16 14:07: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潇洒一生 于 2014-11-16 14:09 编辑

济南审薄没有程序正义 2014/11/16

核心提示:济南审BO用司法公开的噱头偷换程序正义的概念彰显 司法的腐败和黑暗。肥城公安局在泰安公安局的压力下诬陷本人是罪犯和精神病是为了阻止本人向济南中院递交有利于B的证据,向济南中院递交有利于薄的证据是因为肥城公安局没有提供合法手续就切断本人家中网线。济南中院不是认定本人递交的证据不可靠,而是动用公安机关的力量阻止本人递交证据严重破坏司法公正。

您的举报信已提交成功,请妥善保存查询码(B416B3G47G4I9EI24M1E),以便查询举报信息。  

请各地媒体帮忙问问总书记、政法书记孟和最高法院长周强,

一个人被公安机关诬陷为罪犯和精神病,泰安中院枉法裁判,坚持认为他有精神病。那么,他去杀人放火是否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请大家拭目以待,山东省高院 赔 委会如何裁判?我们的司法系统究竟可以腐败到什么程度?一些仇恨社会的恶性事件确实与司法腐败有关。

山东省高院已经在2014年10月27日上午受理了申诉书。(2014法委赔 监字27号 山东省高院赔偿办电话0531-68887416)

本文是泰安中院枉法裁判系列的第5篇。《政治潜规正在伤害医改》、《泰安中院赔委会枉法裁判的情况说明》、《易纲进入中财办不是巧合》、《强盗见了钱比瘟神更危险的证据》已经发表。暂未发表的《群众从怀疑到否定强盗见了钱的过程》和《央行接班人卡位的隐秘逻辑》会剖析华尔街和伦敦城如何瘫痪中国政治和抓住中国钱袋子。泰安中院赔偿委员会主任张云翼在本人递交立案申请阶段曾经向上级部门请示。张用各种理由阻挠立案,并枉法裁判是要抹去一系列的重大犯罪线索。


本文分3个部分

薄罪不成立的间接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60条

被公安机关诬陷为罪犯和精神病的整个过程


许多老百姓在审判前就清楚薄是被陷害的,包括反对薄的那些人也充当事后诸葛亮。

为什么本人偏要去济南中院作证?如果公安机关不断掉家中网线,本人未必坚持去济南中院作证。

问题的关键不是动机,而是本人去济南中院作证时不可能提前知道b会拒绝认罪。

所以,舆论造势司法公开体现济南大案的程序正义是非常虚伪的

济南中院不仅拒绝接受本人提供的有利于薄的证据,而且动用公安机关阻止本人作证。

肥城公安局在泰安公安局的压力下刑事拘留本人,并用精神鉴定报告剥夺了本人的正当权利。

所以,肥城公安局和泰安公安局已经涉嫌妨害作证罪和滥用职权罪,法院系统同样执法犯法

中央政法委:办案出错,公检法要终身负责 2013-08-13

山东济南官方微博9月17日下午5点左右发出一条微博,是一句法律格言:对法治的信奉与对司法程式的尊重结合起來方能產生作用


薄罪不成立的间接证据

已经发表的《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指出,

薄受贿罪名成立是为了掩盖平安保险改制上市的黑幕。薄受贿罪名成立是为了让徐明行贿罪名成立。徐行贿罪名成立是为了掩盖平安保险改制上市的黑幕。徐是平安保险改制上市的黑幕的知情人。

合肥案、成都案和济南 案是高智商的连环司法陷害案,目的是要让b滥用职权罪名成立。薄滥用职权罪名成立是为了隐瞒王教唆开来杀人的真相,王教唆开来杀人罪名成立会让王出走的真实动机曝光,王出走的真实动机曝光会让温 面临极其严重的犯罪指控。

如果不厚罪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济南中级法院完全可以认定本人递交的证据不可靠,为什么要动用公安机关的力量阻止本人递交证据?

所以,司法机关阻止本人递交证据的行为间接证明上述证据具有很高的可行性


刑事诉讼法第60条

济南审判用司法公开的噱头偷换程序正义的概念彰显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为了妖魔化重庆,许多媒体和法律人炒作唱红打黑违背了司法的程序正义原则。事实证明它们是多么虚伪。

例如,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武漢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莫洪憲和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法學研究所所長葉青配合媒体背书济南审判。莫洪憲特别引用了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济南中院动用公安机关的力量阻止本人递交证据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为什么媒体和法律人视而不见

为了剥夺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作证义务,肥城公安局在泰安公安局的压力下诬陷本人是罪犯和精神病。

公安机关有关人员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和滥用职权罪,为什么媒体和法律人视而不见


被公安机关诬陷为罪犯和精神病的整个过程

济南审薄和公安机关诬陷本人是罪犯和精神病是不正直的法律和媒体制造出来的丑恶作品。

2013年7月19日,公安机关让我无法在家里上网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如果能够在家中上网,本人未必会去济南中级法院,因为太多人都知道薄罪不成立,包括薄的反对者。

2013年8月1日,本人主动告知肥城公安局,第二天去济南联系济南中院和薄的律师,提供可能有利于薄的证据,如果能够重新上网,就不会去济南。本人保留了通信公司提供的这段时间的通话记录。本人在电话中反复向肥城公安局承诺不会在敏感期间发布敏感信息根本没有效果,审判期间封网应该是全国行动。去年7月16日至8月5日期间,本人没有在网上发布任何信息。肥城公安局和泰安公安局指控本人直到8月3日被立案时还在发布信息的证据在哪里?所以,决定书和复议书造假的目的是要让刑事拘留措施合法化,掩盖肥城公安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事实。

2013年8月2日下午,济南中院信访大厅。某陈姓女法官明确表示,本人可以向中院递交薄无罪的证据,也可以自行联系薄的辩护律师。

2013年8月2日17:00左右,本人被济南公安局(警号014247)从济南中院信访大厅带走。其它警官的身份应当可以通过监控录像确认。进入法院大门是需要身份验证的,为何济南公安局用验证身份的理由使用强制措施?为何济南中院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2013年8月2日20:00左右,本人被济南公安局移交给肥城公安局陈彬(警号065446)。济南公安局当时明确表示,本人在在济南无违法行为发生,肥城公安局也没有告知本人被带离济南的理由。

2013年8月2日晚-8月4日晨,本人一直滞留在肥城公安局。肥城公安局曾告诉我,他们受到来自泰安公安局的压力。显然,济南公安局不能直接指挥肥城公安局,需要联系泰安公安局。

2013年8月5日晨,本人被肥城公安局从肥城—济南的客车上带走。肥城公安局在8月2日就已经刑事拘留本人,并且在8月4日把本人送回家。当时,公安人员曾表示,不再去济南中院作证就不会再拘留本人。本人是在8月5日去济南的车上被带走的。所以,决定书和复议书造假的目的不仅是要掩盖肥城公安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事实,而且是要掩盖刑事拘留是为了剥夺本人作证义务的真相。公安机关有关人员涉嫌妨害作证罪证据确凿。所以,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证据不止一个,泰安中院 赔 委会就是假装看不见。

2013年8月5日—9月5日,本人因涉嫌编制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在肥城看守所。

2013年8月9日,肥城公安局强制本人去济宁进行精神鉴定。本人的刑事拘留和司法鉴定费用全部是公安机关支付的。本人想通过拒绝交纳费用的方式拒绝司法鉴定的权利被剥夺了。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本人被移送检察院后被司法鉴定为精神病,公安机关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错误更不需要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肥城公安局强制本人进行司法鉴定的目的就是要阻止此案移送检察院。泰安中院 赔 委会为何对如此明显的刑事拘留程序错误和滥用职权行为视而不见?

2013年9月5日晨,本人被肥城看守所释放,然后乘警车去济南精神病院。肥城公安局不仅拒绝提供本人的济宁精神病院鉴定报告,并且企图强制本人在济南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本人是在到达济南精神病院后才有机会摆脱肥城公安局控制的。

2013年9月6日上午,济南德恒律师所。本人获得人身自由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尝试联系薄的律师。本人发现,德恒律师所自己也无法联系到李贵方和王兆峰。

2013年9月10下午,济南中级法院立案大厅。刘建民法官(公开电话:89256260)明确拒绝本人递交薄无罪的证据,要求本人去联系薄的辩护律师。

本人终于发现,济南检察院、济南中级法院和薄的辩护律师都去了北京,外界无法联系。本人后来又去了山东省高级法院(有录音和录像)、济南检察院、大公报济南办事处和大众日报社。尽管预料到去这些地方不会有什么好的结果,但是必须去的目的是要告诉所有人,我真的没有办法在济南中级法院择日宣判前递交出bowu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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