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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理解 fw34ph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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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3 01:55: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遇事讲理,治国依法,已成共识。法律早已明文规定:“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公民住宅,在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宅基地上,自费建成,当属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房屋不一定是家住,但家住必有房屋——不管是茅房还是废弃车厢。从某种角度讲,房屋还是人的特别重要的私产,它不仅对人的别的私有财产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也对人本身起保护作用。由此说来,房屋还是人权保障的一部分。牛皮癣   

  国家要修路,政府要扩建广场、花园、娱乐场所,公司要建商品房什么的,需要拆迁公民住宅,理应事先与公民商量好,在取得公民同意后,方可拆除。在公民没答应的情况下,要拆迁方就只有要么绕开公民的住宅,要么提高补偿标准以满足被拆迁方的条件。否则就是“强拆”。“强拆”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而且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明显违法行为。   

  可在现实中,我们一面高喊“依法治国”、“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等,一面却是“强拆”公民房屋的行为屡屡发生;而令人无法理解的是,在高喊“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同时,却很少见到法律主动对“强拆”者(政府或公司主管)的追究和依法制裁。即使因“强拆”闹出了人命,导致民怨沸腾,我们的法律也多是充当一下“和事佬”的角色,绕开“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硬性规定,避重就轻的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另一方面,人民出钱养着的政府、公安、法院等,尽管在名义上叫“人民政府”、“人民公安”、“人民法院”等,但在处理“强拆”等事情上,有时不仅不站在人民一边,保护人民的权力和利益,却还站到了“强拆”者的一边,或明或暗、有意无意的替“强拆”者说话,维护“强拆”者们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赤膊上阵参与到“强拆”的行列之中。   

  “强拆”之为,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初,还有情可原,因为那时一是我们的法制还不健全,二是人们的法制意识还很淡薄。但在“改革开放”进行了三十多年的今天,还出现“强拆”行为,就不得不叫人无法理解了。   

  最近,据网上爆料,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又出现了一起“强拆”事件。“2013年12月11日深夜23时许,多个蒙面人闯入相山区渠沟村村民赵胜杰家,将屋里的两位男人打得满脸是血,随后将双手双脚绑住,用胶带封嘴,连喷辣椒水后,塞进面包车,然后扔到荒郊野外,房屋数分钟后被挖土机推毁”。而在“面对(记者)打击不力,不重视重大案件侦办的质疑时,负责办案的派出所所长竟称‘与记者没有关系’”。面对此事此说,叫人作何感想?   

  如不依法严惩“强拆”者,任“强拆”行为不断上演,“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合法权利”就成了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编辑评语文章通过审核后,系统会自动排出标题及作者名字,不需再在正文中标文章标题及作者名字,请以后注意。(编辑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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