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有关事项 1、《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发放对象:仅限在国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修、学术访问、攻读学位,连续在法国居留六个月以上且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不包括赴国外仅学习语言的人员、留学人员家属和在国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工作的人员。 2、凡在教育处登记注册符合上述规定的留学人员,在学成回国前一个月内,可以在教育处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对回国前未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且回国未满12个月的留学人员,可凭护照入境日期复印件申请邮寄补办(需附上已付足国际邮资并写清收件人地址的信封),超过12个月的人员,原则上不予补办。 3、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需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登记表打印页、一张2吋彩色照片、护照照片页(已延长有效期的需同时附上该页复印件)、有效居留证、学生证、最后一学期成绩单、文凭(或获得文凭的证明)。复印件需使用A4纸并按照上述顺序整理好。材料不齐全者请勿邮寄,以避免因无法办理而造成遗失。 4、如本人直接到教育处办理,请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5、如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只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6、如本人不能亲自到教育处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本人署名并签字的委托书。 7、校际交流项目相关人员集中回国可优先集体申请,集中邮寄办理。 8、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承担因材料不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提交的材料不退还。 9、教育处每周二、五下午2:30-5:30(夏令时为下午3:00-6:00)接待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处受理后,原则上一周后取件,遇假期顺延。 教育处地址:29,rue de la Glacière
75013
Paris, France 联系电话:0144081940 10、自2009年7月1日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不再收费。
来源:中国驻法大使馆教育处 |